作者:
孙铭蔚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落地。
2 月 27 日,证监会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证监会表示,该办法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责任,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有利于提高私募基金运作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作为落实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私募条例》) 的行政规章,《信息披露办法》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是全面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优化监管安排的重要举措。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落实 《私募条例》,围绕私募基金运作重点环节出台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私募基金全流程监管规则,不断夯实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
压实披露责任
《信息披露办法》 共七章四十四条。
在压实信息披露责任方面,《信息披露办法》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以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规定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
《信息披露办法》 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托管人应当履行与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包括披露基金托管协议,定期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等;明确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披露职责,销售机构接受委托披露私募基金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对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进行篡改;明确相关关联方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主动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告知其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的事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等。
强化穿透披露
《信息披露办法》 还全面明确细化披露要求,强化穿透披露。
《信息披露办法》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渠道、方式、频率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期报告类型和具体内容,特别是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向投资者披露。
针对长期存在的投资者对嵌套投资 「看不透」 问题,《信息披露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要求嵌套投资应当披露穿透后的投资资产 (标的) 情况,同时第十三条还要求被投资的私募基金、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应当予以配合。
不仅如此,《信息披露办法》 鼓励增加自主披露内容。第九条规定,除依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标的等情况自愿增加向全体投资者披露的内容,但不得与应当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出于营销等目的临时性、选择性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办法》 还强化了重点风险环节信息披露要求。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文件中全面、客观揭示私募基金投资运作风险,对设计复杂、风险较高的私募基金以显著、清晰的方式揭示投资运作及交易等环节的相关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文件中应当告知投资者,其需要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作出投资决策,充分了解相关投资运作情况,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细化关联交易、投向衍生品资产和流动性受限资产、跨境投资等的披露要求。
明确处罚措施
《信息披露办法》 明确了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等信息披露禁止性行为。
在处罚措施方面,《信息披露办法》 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及相关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依照 《私募条例》 等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信息披露办法》 第三十八条还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违反 《信息披露办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 《私募条例》 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信息披露办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告知其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的事项,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组织、指使或者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
《私募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澎湃新闻)
文章转载自东方财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