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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财讯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半导体产品 「原产地」 认定规则的紧急通知,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集成电路」 原产地按照四位税则号改变原则认定,即流片地认定为原产地。请在申报时准备好 PO 证明材料,以备海关核查。具体规定,请大家认真学习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 122 号令》 的内容。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建议:「集成电路」 无论已封装或未封装,进口报关时的原产地以 「晶圆流片工厂」 所在地为准进行申报。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2004 年 12 月 6 日海关总署令第 122 号发布根据 2018 年 4 月 28 日海关总署令第 238 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4 年 10 月 28 日海关总署令第 273 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 (地区) 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税则归类改变」 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 (地区) 对非该国 (地区) 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制造、加工工序」 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 (地区) 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从价百分比」 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 (地区) 对非该国 (地区) 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 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 (地区) 原产材料价值
—————————————————————— ×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 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 (地区) 原产材料价值」 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 (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价格 (CIF) 计算。
上述 「从价百分比」 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七条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 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八条《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
第九条本规定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人民财讯)
文章转载自东方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