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陈晨 每经编辑|叶峰
9 月 8 日中午,红塔证券紧急发布澄清公告,引发市场高度关注。公告明确,此前因与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潼骁投资」) 相关仲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沈春晖被北京金融法院采取的限制消费令已正式撤销,目前公司经营及沈春晖的工作、出行均恢复正常。
据记者了解,9 月 3 日,红塔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限制消费令,明确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红塔证券及法定代表人沈春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禁止二者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作为注册地在云南省、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烟草总公司的 「烟草系唯一上市券商」,红塔证券及总裁一同被限高的消息,迅速引发媒体广泛报道与市场热议。那么,事情的真相是怎样的呢?
纠纷根源:涉华晨债相关交易
这场纠纷的根源,要追溯至 2020 年的一笔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据红塔证券公告披露,2020 年 8 月 14 日至 8 月 17 日,公司管理的红鑫 2 号与潼骁投资担任管理人的潼骁 1 号开展该类交易,借款本金合计 5998.50 万元,红鑫 2 号以 19 华晨 04 债券作为质押担保,为该笔借款提供保障。
交易开展后,意外状况接踵而至。2020 年 8 月,因红鑫 2 号质押的 19 华晨 04 债券折算率下调,为避免出现质押债券欠库情况,红塔证券应托管人要求,向红鑫 2 号账户补足现金 2950 万元。一个月后,即 2020 年 9 月,红塔证券从红鑫 2 号账户取回 1000 万元。
而真正的转折点发生在 2020 年 11 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 19 华晨 04 债券发行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华晨公司」) 的破产申请,华晨公司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在华晨公司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其破产管理人已按照重整计划向红鑫 2 号支付债券清偿款 3647.26 万元,且预计将继续支付 1731.79 万元 (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为准)。但潼骁投资认为,红鑫 2 号未偿还向潼骁 1 号所借款项,已构成违约;同时,红塔证券未经清算擅自取回红鑫 2 号账户 1000 万元,侵犯了潼骁投资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主张,潼骁投资于 2024 年 10 月提起仲裁,提出三项核心请求:一是要求红鑫 2 号向潼骁 1 号偿还本金及其利息、补息、罚息,累计金额 9622.11 万元;二是请求确认潼骁 1 号有权就 16.05 万手 19 华晨 04 债券折价、拍卖、变卖、清偿所得价款及其孳息,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是要求红塔证券在 1000 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仲裁定调:红塔证券无付款义务
2025 年 4 月 14 日,红塔证券收到 《裁决书》。裁决结果显示,红鑫 2 号需向潼骁 1 号偿还 9622.11 万元,其中包含本金 5988.50 万元,利息和补息 1846.16 万元 (暂计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罚息 1787.44 万元 (暂计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同时,潼骁 1 号有权就红鑫 2 号从华晨集团获得的 19 华晨 04 债券已受偿金额优先受偿,未来继续受偿的金额也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本案 73.70 万元仲裁费由红鑫 2 号全部承担,因潼骁投资已全额预缴,红鑫 2 号需向其支付该笔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裁决书》 明确 「对潼骁投资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潼骁投资要求红塔证券承担 1000 万元及利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求,未得到仲裁机构认可。因此,红塔证券也在公告中强调称,裁决书所确认的付款义务人为红鑫 2 号而非红塔证券,红塔证券作为独立法人对潼骁 1 号不负有任何付款义务。
另外,《裁决书》 同时规定,上述裁决项所涉义务,当事人需于裁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履行完毕,且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025 年 7 月,潼骁投资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7 月 1 日立案,并在 8 月 1 日划扣红鑫 2 号托管账户 3793.21 万元。如今,随着限制消费令的撤销,这场因华晨债违约引发的仲裁纠纷,对红塔证券的直接影响已基本消除,市场对公司经营的担忧也随之缓解。
封面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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