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财联社
北京证监局对标普信用评级 (中国)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罚单显示,标普中国在从事证券评级业务过程中,存在未遵循一致性原则、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等问题,违反相关规定。监管部门要求,标普信评需自收到决定书起立即全面整改,严格遵循审慎性与一致性原则,加强评级作业质量控制,规范信息披露流程,充分发挥评级风险揭示功能。标普中国是美国标普全球公司在北京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是目前唯一拥有全牌照的外商独资信用评级机构,专注于为中国境内资本市场提供信用评级及相关服务。
附全文
关于对标普信用评级 (中国)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标普信用评级 (中国) 有限公司:
经查, 你公司存在从事证券评级业务时未遵循一致性原则, 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等问题, 违反了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立即开展全面整改, 落实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 严格遵循审慎性、一致性原则, 加强评级作业质量控制, 强化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充分发挥评级风险揭示功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 年 9 月 29 日
(财联社)
文章转载自东方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