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卢鸰
【导读】 寒武纪公告,原副总经理兼 CTO 向公司索赔近 43 亿元
寒武纪 10 月 31 日晚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梁军 (公司原副总经理) 起诉公司的 《起诉状》,要求寒武纪赔偿股权激励损失 42.87 亿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10 月 31 日,寒武纪股价以 1375 元/股收盘,最新市值为 5798 亿元。
原副总经理兼 CTO 索赔近 43 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梁军现年 49 岁,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通信与信息系统硕士。2000 年至 2003 年,梁军就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研究所,任工程师;2003 年至 2017 年,就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基础业务部、深圳市海思半导体有限公司,历任高级工程师、高级技术专家等;2017 年至 2022 年,任寒武纪副总经理兼首席技术官 (CTO)。
原告梁军起诉要求如下:
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 2017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被告赔偿股权激励损失 42.87 亿元 (原告间接持有寒武纪股票 1152.32 万股,单价按 2024 年 1 月 2 日至起诉时寒武纪股票最高价 372 元/股确定);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7 年 7 月 31 日,被告寒武纪向原告梁军发出 《入职意向书》,双方协商原告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之前入职被告处,并约定了原告年薪、股权授予等内容。原告自入职被告后担任首席技术官岗位,并获得被告股权激励。被告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在科创板成功上市,原告间接持有被告股票 1152.32 万股。
原告称,2022 年 2 月 10 日,被告未履行 《入职意向书》 的约定,且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2024 年 1 月 2 日,其间接持有的寒武纪股票解禁,原告曾提出减持申请,被告不配合减持。

股权激励相关主体已起诉梁军
请求判令梁军配合完成回购
对此,寒武纪称,在梁军离职前,其并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19 年,梁军与其他参与公司持股计划的主体共同签署了 《持股计划》。本次诉讼,梁军诉讼请求中提及的 「股权激励」,系其本人签署的公司 《持股计划》 中约定的持股权益,对应公司股东暨员工持股平台北京艾溪科技中心 (有限合伙) 的出资额 25067.4 元,以及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玄算九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的出资额 27574.1 元。《持股计划》 明确约定,持股主体在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内离职的,触发回购条件,其持有的持股权益应按约定被回购。
梁军因与公司存在分歧,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梁军离职时间处于其持有的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其在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额及对应的持股权益被要求按照 《持股计划》 约定转让给指定的股权激励相关主体。
此前,梁军自寒武纪离职后,寒武纪依据其本人签署的 《持股计划》 已启动回购安排,但梁军拒绝配合办理回购手续。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主体已于 2023 年起诉梁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梁军配合完成回购所涉工商变更登记,回购案件已开庭审理,正在等待法院判决中。
寒武纪委托的律师经分析认为,梁军于 2022 年初自公司离职,离职时间处于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依据梁军本人签署的公司 《持股计划》 的约定,梁军持有的持股权益应按照约定的程序和价格被回购,梁军现起诉要求赔偿 「股权激励损失」,与其已签署的 《持股计划》 的约定不符。
此前两起案件均以梁军败诉结案
寒武纪公告称,在本次诉讼前,梁军自公司离职后,因持股权益被依据 《持股计划》 的约定回购,其先后提起两起案件,均以梁军败诉结案。
相关案件具体为,梁军先后向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提起案件,要求确认其签署的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玄算九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最新一版 《合伙协议书》 中的仲裁条款不成立,以及要求撤销其签署的员工持股平台北京艾溪科技中心 (有限合伙) 最新一版 《合伙协议书》。
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梁军承认该等文件上的签名均为其本人签字,梁军提出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两案均驳回了梁军的请求,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关于梁军在本次诉讼起诉状中提及的 《入职意向书》 中股权激励的约定,生效仲裁裁决书认定,不论 《入职意向书》 自身应作何种解释,双方均可合意进行变更,梁军在签署 《持股计划》 时已经了解其基本内容,并同意根据该内容来确定自己接受股权激励的具体条件,应受其后续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约束。
(中国基金报)
文章转载自东方财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