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金冥羽 潘海福
11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披露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金融腐败案的细节始末。
根据公开简历,吴华出生于 1968 年,浙江云和人,研究生学历,1990 年 8 月参加工作,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云和县支行工作六年,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云和县支行会计科科员、副科长。1996 年起在中国交通银行温州分行工作,直到 2009 年,大约在交行工作了 13 年,历任办公室秘书科科长、办公室副主任,黎明支行行长、温州分行副行长,绍兴分行副行长等职。2009 年 12 月,吴华加入温州银行,担任党委委员,2010 年 4 月起担任温州银行行长。
2019 年 8 月 22 日晚间,中共温州市纪委、市监察委曾公告,温州银行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吴华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0 年 5 月,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吴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图片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披露的基本案情,2016 年,吴某伙同某公司总经理何某商定,利用吴某职务上的便利,向某公司发放 5 亿元保证贷款,并以交易方式给予吴某好处。2017 年 3 月,经吴某审批,某国有出资银行向某公司发放贷款 5 亿元,年利率 8%。该笔贷款发放后,某公司经测算认为该项目利润较高,遂通过何某向吴某提出,除支付正常利息外,额外给付吴某贷款年利率 9.5% 的固定回报。吴某表示同意,并与何某约定,两人获取该款后平分。之后,某公司按约定先后三次将年利率 9.5% 的利息共计 1.42 亿余元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转入吴某、何某提供的公司账户。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出具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还收受他人贿赂 1.32 亿余元。2015 年至 2017 年,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5.08 亿余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11 年至 2018 年,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5.01 亿余元,造成损失 3026 万余元。2015 年至 2017 年,吴某违反规定,伙同他人由某银行出具保函,承诺对相关公司 3 亿元贷款的本息承担补足义务。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反规定,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吴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吴某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告中指出,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商业银行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商业银行行长作为银行经营活动的核心决策者,承担着经营管理、授信审批、贷款发放、风险防控等重要职责,是维护金融安全的 「关键少数」,以公谋私、违法犯罪,不仅导致银行资金和国有资产流失,还严重破坏金融市场和行业生态。本案中,吴某利用担任银行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发放 5 亿元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以收取虚假咨询服务费的方式获得固定回报,其实质是吴某利用职权给某公司发放贷款获取的对价,是金融领域典型的权力寻租,符合权钱交易本质。司法机关对吴某依法惩处,彰显了严惩银行领域腐败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的坚定决心。
编辑|金冥羽 潘海福
校对|陈柯名
封面图片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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