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券商中国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
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下称大摩证券投资) 未按照规定保存且故意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相关行为涉案金额大,情节严重。证监会撤销了该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证监会对大摩证券投资投资咨询机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大摩证券投资等的要求,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前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大摩证券投资等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是未按照规定保存且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
2020 年以来,大摩证券投资济南分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 「大摩指数」 提供课程售卖及观看、发送资讯及互动聊天等投资咨询服务,并通过第三方公司等引流方或推广公司为投教课程提供互联网引流推广服务。大摩证券投资未按照规定保存上述业务推广、服务记录等有关资料,且故意删除数据库中相关服务记录的部分数据。相关业务涉及众多客户,金额较大,情节严重。
其次是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大摩证券投资即墨分公司与大摩证券投资济南分公司均为大摩证券投资分支机构。2022 年 9 月至 2024 年 8 月,大摩证券投资通过证监会机构监管相关信息系统逐月报送的 「H3005_资产负债表 (全量)」「H3006_利润表 (全量) 财务数据」 中,未包含大摩证券投资即墨分公司、大摩证券投资济南分公司财务数据,导致相关财务数据存在重大遗漏。上述事项所涉财务期间为 2022 年 8 月至 2024 年 7 月,累计漏报营业收入 4.85 亿元,相关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协议、数据报表、转账流水、内部审核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大摩证券投资未按规定保存且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金额较大,情节严重。
王某作为大摩证券投资济南分公司运营主管,直接负责大摩证券投资济南分公司产品推广及投教课程平台运营管理,知悉数据库数据删除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某作为大摩证券投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大摩证券投资及其分支机构负有管理责任;李某彤作为大摩证券投资济南分公司技术人员,直接负责投教课程平台技术工作,并直接实施了数据库数据删除行为;郭某作为大摩证券投资副总经理兼合规部负责人,负责大摩证券投资济南分公司 「大摩指数」 系统的合规审核,上述 3 名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大摩证券投资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构成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 〔1997〕96 号,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述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和 《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对大摩证券投资处以 300 万元罚款,并处撤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李某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李某彤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郭某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据悉,大摩证券投资创立于 1997 年,注册资本 5200 万元,具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资格。公司为个人控股。

(券商中国)
文章转载自东方财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