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曾剑
一则诉讼进展公告,让前私募大佬徐翔再度进入公众视野。
文峰股份(601010)1 月 5 日晚间披露,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 「南京中院」) 送达的 《民事判决书》,南京中院就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显示,被告徐翔、徐长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敖某某等 23 人赔偿损失合计 329.36 万元;被告文峰股份对被告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合计 4.12 万元,由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共同负担;公告费以实际支出为准,由徐翔负担。
文峰股份表示,公司将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早前,敖某某等 24 人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原告认为,依据投资者诉徐翔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已生效的示范案件 (2024) 苏民终 1446 号民事判决的认定,徐翔、徐长江合谋实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文峰股份配合两人发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信息,存在帮助行为,故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 24 名投资者合计索赔 332.78 万元。根据文峰股份披露,因其中一名投资者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南京中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也是第二批有望获赔的文峰股份股民。
2024 年 9 月,南京中院就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 4 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 110.26 万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文峰股份因不服南京中院上述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下称 「江苏高院」) 提起上诉。此后,江苏高院终审判决相关赔偿不变;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 「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 年 10 月至 12 月,徐翔得知徐长江欲减持其控股的文峰集团、新有斐大酒店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双方多次合谋后商定: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长江将部分文峰股份股权转让给徐翔,控制文峰股份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 等信息,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减持底价 14 元/股,超出部分五五分成。
2015 年 4 月 7 日至 5 月 13 日,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大量减持文峰股份股票,徐翔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接盘后在二级市场全部抛售。2014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徐翔使用 16 个证券账户通过竞价交易连续买卖文峰股份股票。最终经认定,徐翔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买卖文峰股票获利 4.54 亿元。徐长江减持后,按照约定应分给徐翔 10 余亿元,尚未支付。而徐长江减持套现 67.62 亿元,盈利 51.49 亿元,违法所得 34.08 亿元 (包括按照约定应分给徐翔 10 余亿元)。
徐翔、徐长江 2017 年均被判决操纵证券市场罪,文峰股份也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此后,部分投资者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结论开始对徐翔、徐长江等被告发起民事索赔。
值得一提的是,在最新的公告中,文峰股份透露,刘某某、周某某等 4 名投资者中已有 3 人的赔偿损失执行完毕,合计赔付 109.63 万元。因徐翔、徐长江未足额承担赔付义务,法院扣划上市公司赔偿款 43.14 万元。
截至目前,南京中院关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合计收到 1015 名投资者 (含前述诉讼) 起诉,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测算投资者损失合计约 8674.39 万元。

(证券时报网)
文章转载自东方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