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财联社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五部门印发 《2025 年上海市进一步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其中提到,自 2025 年 1 月 1 日 (含当日,下同)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个人消费者购买 10 万元以上 (含)(以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的新能源小客车新车,且在规定期限内转让 (不含变更,下同) 本人名下在外省市登记的小客车,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定额补贴。
2025 年上海市进一步支持汽车置换更新
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2025 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 〔2025〕13 号) 和 《商务部等 8 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5 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 〔2025〕8 号) 要求,进一步做好 2025 年本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 (含当日,下同)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个人消费者购买 10 万元以上 (含)(以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的新能源小客车新车,且在规定期限内转让 (不含变更,下同) 本人名下在外省市登记的小客车,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定额补贴。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个人消费者购买 10 万元以上 (含)(以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国六 b 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新车,且在规定期限内转让本人名下在外省市登记的符合条件的燃油小客车,给予一次性 1.3 万元定额补贴。
政策实施期间,每名个人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就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置换更新补贴。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在外省市登记的旧车,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 (不含变更),取得有效的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购买纳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小客车新车 (包括纯电动小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小客车和插电式增程混合动力小客车) 或符合国六 b 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新车,取得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 《机动车登记证书》 和 《机动车行驶证》。
汽车排放标准是指生态环境部发布的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 系列标准) 等新生产汽车排放标准;车辆的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平台或随申办新车助手查询结果为准。
二、补贴对象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申请主体和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申请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个人消费者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相关失信记录。
(二) 个人消费者转让名下的外牌旧车,应于 2025 年 1 月 8 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且在本人名下未作为旧车申领过本市其他汽车补贴。外牌旧车转让日期应介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间,转让日期以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其中,购买燃油小客车新车的,其外牌旧车应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车辆注册登记。
(三) 个人消费者新车购买日期以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应当介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间;新车注册登记日期以 《机动车登记证书》 上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为准,应当介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10 日之间。
(四) 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转让车辆不得转回本人名下,新购车辆应当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
三、实施流程
(一) 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置换更新购买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消费者通过 「上海发展改革」 微信公众号等指定平台,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补贴申请,签署 《补贴申请承诺书》;符合上述条件置换更新购买燃油小客车的个人消费者通过 「上海商务」 微信公众号等指定平台,向市商务委提出补贴申请,签署 《补贴申请承诺书》。
个人消费者应当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之前提交补贴申请。如需更改补正相关信息的,应当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相关信息。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受理。
(二) 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在受理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涉及跨省信息校验的,视实际情况延长审核时间。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四、资金安排
补贴资金由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按 85% 和 15% 比例共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的 15%配套资金,由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在政策实施期内,若国家下达的中央资金使用完毕,超出部分由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经公示无异议后,补贴受理部门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补贴受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部门职责
市商务委负责受理置换更新购买燃油小客车的补贴申请和审核;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清算和绩效评价;会同市公安局做好跨省信息校验沟通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和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下达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受理置换更新购买新能源小客车补贴申请和审核;共同做好资金拨付、清算和绩效评价、专项审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和资金拨付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市公安局负责我市车辆转让登记以及新车注册登记信息的审核工作,提供可校验审核的信息数据;配合做好跨省信息校验沟通协调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市商务委做好相关审核工作,提供可校验审核的信息数据。
六、绩效管理
各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要求依法合规使用财政资金,防止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附加费用。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如有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财联社)
文章转载自东方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