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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22 日 下午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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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已二审!他暴力殴打证监局人员 抢夺执法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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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艺文

  北京金融法院消息,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上诉人冯某诉广东证监局、证监会责令改正、罚款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一案。

  据悉,2023年11月,广东证监局两名调查人员前往冯某住址调查,冯某拒不配合,并暴力殴打调查人员,抢夺执法记录仪,造成调查人员身体伤害。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冯某改正,处以30万元的罚款。冯某不服,向证监会申请复议。证监会决定维持广东证监局决定。冯某亦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2月10日,该院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冯某不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在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冯某辩称现场殴打行为属于过激反应,还称其家庭困难,事后极其后悔并表示真诚道歉。

  造成调查人员身体伤害

  据悉,该案是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首例当事人因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调查而引发的行政处罚二审案件。

  2024年3月29日,广东证监局对冯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广东证监局在对相关案件依法行使调查职权过程中,需就涉案事项询问冯某。2023年5月29日至11月14日,调查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以及相关单位协助联系等方式,要求冯某配合调查,但冯某或拒不接听、不回复电话、短信,或接听后拒绝配合调查。2023年11月14日17时,广东证监局两名调查人员前往冯某在证券账户开立资料中留存的联系住址,表明身份后要求冯某配合调查,但冯某仍拒不配合,并暴力殴打调查人员,抢夺执法记录仪,造成调查人员身体伤害。

  以上事实,有相关通讯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约谈材料、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案件接报回执、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定冯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冯某改正,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无效情形,被诉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冯某是否构成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行为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辩论,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

  该案由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担任审判长,广东证监局二级巡视员刘杰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广东证监局负责人刘杰全程参加庭审,发表了对于本案处理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出庭又出声”,表达了证券监管部门依法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同时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近来,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行政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推动提升金融监管法治化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辩称现场殴打属于过激反应

  根据当时广东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冯某的要求,广东证监局于2024年2月29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冯某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因客观原因不存在拒不接听、不回复电话、短信的情况,现场殴打行为属于过激反应,不是为了阻碍调查人员执行公务;其二,事先不清楚依法应当配合证券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其三,其系初犯,家庭困难,事后极其后悔并表示真诚道歉。综上,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广东证监局认为:

  第一,即便在个别时候可能存在不方便接听电话的情况,但冯某清晰、明确拒绝配合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导致调查工作推进受阻,且使用暴力手段殴打调查人员,以致调查人员受伤。

  第二,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调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考虑到冯某事发后能够配合相关案件的调查工作,提供证据材料,减轻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综合其系初次违法、认错悔过、家庭困难等情况,对其罚款在法定幅度内予以调减。综上,对当事人有关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并调减罚款金额。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冯某改正,处以30万元罚款。

(证券时报网)

文章转载自东方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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