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陈晨 每经编辑|肖芮冬
6 月 20 日,证监会就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为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导向,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进而修订形成了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是机构监管的基础性制度,《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 是该制度的主要法规依据,于 2009 年发布实施,并于 2010 年、2017 年和 2020 年作了 3 次修订,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评价体系,在引导证券公司强化合规风控、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这距离前次修订已近 5 年,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
《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将规则标题由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调整为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与以分类评价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框架相适应,同时重点修改完善多个方面内容。
引导中小机构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
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在于适当整合、优化业务发展指标,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
具体而言,一是考虑到现行 《规定》 对证券公司大部分主要业务均设有收入加分指标,因此 《规定》 第十三条不再对总的营业收入按排名加分、减少规模类指标重复加分,同时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引导证券公司坚持集约型的发展方向、提升经营效率。
二是适当扩大加分覆盖面,《规定》 第十三条将净资产收益率和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 20 名扩大到前 30 名,按名次加 0.25 分~2 分不等,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 「跳一跳、够得着」。
三是 《规定》 第十三条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基金投顾发展、权益类基金产品销售保有规模、权益类资管产品管理规模等专项指标,引导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优化自营投资结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能力和水平。
重大违法违规可直接下调评价结果
此次修订的另一大亮点是突出 「打大打恶」 导向,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同时适当调整扣分分值设置,提升评价的合理性。
具体来看,一是完善 《规定》 有关公司评价结果下调手段的适用范围,《规定》 第十八条补充明确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调评价结果,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础上,突出整体实质研判的原则,为在实践中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下调公司评价结果预留空间。
二是按照 「过罚相当」 原则,以行政监管措施的扣分分值为参照基础,《规定》 第十条适当提高 「资格罚」 纪律处分扣分分值、强化自律措施惩戒力度,同时 《规定》 第九条适当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与其他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通过以上修改,有利于充分有效运用自律管理措施、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下调评价结果等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促进分类评价结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规风控和功能发挥的整体情况。
明确特殊问题处理规则
此外,此次修订还总结了前期分类评价经验,明确了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
一是 《规定》 第十二条新增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积极申请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开展先行赔付的,适当减少扣分分值,引导证券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损害后果,节约监管资源。
二是 《规定》 第十四条明确对通过变更控股股东等方式完成重大风险化解处置的公司风控指标达标的加分规则,支持适格主体积极参与风险证券公司处置。
三是结合当前行业实际情况,《规定》 对债券交易风险管控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 3.03 项)、资管业务风险管控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 3.06 项) 等项目的扣分标准进行优化,引导督促证券公司针对性加强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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