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部署,深入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切实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普惠性的金融需求,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联合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优化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巩固提升普惠信贷体系和能力、加强普惠保险体系建设、组织保障等方面出发,提出六部分16条措施。
《实施方案》强调,实现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供给多层次、多样化的普惠金融服务,持续提升覆盖面和可得性,推动降低综合成本,不断提升普惠金融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能力和水平。
《实施方案》明确,未来五年基本建成高质量综合普惠金融体系,普惠金融促进共同富裕迈上新台阶。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持续优化,普惠信贷体系巩固完善,普惠保险体系逐步健全。
《实施方案》提出,要优化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完善县乡村金融服务。要巩固提升普惠信贷体系和能力,完善普惠信贷管理体系,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服务质效,加强“三农”领域信贷供给,加大脱贫地区和特定群体信贷帮扶力度,强化民营企业信贷支持。要加强普惠保险体系建设,推进保险公司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丰富普惠保险产品供给,提供优质普惠保险服务,强化普惠保险监管政策引领。
《实施方案》要求,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和银行保险机构要抓好组织协调、强化队伍建设、增强数字赋能、做好宣传引导、加强上下联动,为《实施方案》落地落实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将扎实做好《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工作,全力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惠金融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全文
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切实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实现雪中送炭、服务民生,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普惠性的金融需求,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不折不扣将党的领导贯彻到普惠金融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普惠金融发展优势。
——坚持人民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普惠金融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提升普惠金融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又普又惠。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提升覆盖面和可得性,推动降低综合成本,建设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又普又惠的普惠金融服务模式。
——坚持综合服务。建立健全涵盖普惠金融服务、普惠信贷、普惠保险的综合普惠金融体系,有效支持薄弱领域、欠发达地区发展,切实满足脱贫人口、新市民等特定群体金融需求,供给多层次、多样化的普惠金融服务。
二、主要目标
未来五年,基本建成高质量综合普惠金融体系,普惠金融促进共同富裕迈上新台阶。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持续优化,保持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县乡网点布局更加合理。普惠信贷体系巩固完善,保持贷款投放力度,优化信贷结构,防控信贷风险,成本可负担、商业可持续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更好满足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涉农等薄弱领域,脱贫地区等欠发达地区以及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特定群体的多样化金融需求。普惠保险体系逐步健全,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改善投保理赔服务,为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提供全面保险保障。
三、优化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一)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可持续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化普惠金融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形成分工明确、各具特色、有序竞争的供给格局。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在业务范围内强化对普惠金融的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和大型保险公司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立足自身特点制定普惠金融战略,明确普惠金融业务边界,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加大对科技和创新型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支持。地方中小银行机构要牢固坚守支农支小市场定位,立足当地开展特色化经营,适应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变化,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对新市民就业创业、安家落户的金融服务。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发挥各自特色金融功能,更好满足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涉农企业等的金融需求,提高中低收入人群金融服务可得性。
(二)完善县乡村金融服务。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加强监测指导,鼓励开发贴近当地需求的金融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助力当地产业发展。完善丰富乡村金融服务,巩固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保障能力,允许金融机构结合当地需求情况优化存量网点。加强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监管。
四、巩固提升普惠信贷体系和能力
(三)完善普惠信贷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包括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三农”、重点帮扶群体在内的普惠信贷体系,科学设定监管目标,加强监测督导。完善监管评价评估机制、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机制,优化指标设置,突出实效评价,强化结果运用。及时修订普惠信贷监管制度,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联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等深化信用信息共享,丰富共享内容,优化共享方式。联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引导金融机构用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等机制,探索质量融资增信开展方法,提升供需对接精准度。
(四)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服务质效。引导银行保持对小微企业有效的增量信贷供给,积极落实续贷新政策,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投放,扩大服务覆盖面,成为小微企业成长的伙伴。优化信贷审批模型,强化对企业经营情况等第一还款来源分析,降低对抵押物的过度依赖。鼓励加强小微企业信息数据应用,提升审批效率。用好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定价管理能力,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行为,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聚焦科技创新、专精特新和绿色低碳发展以及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外贸、消费等领域小微企业,健全专业化服务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研发、数字化转型等方面的中长期贷款支持。
(五)加强“三农”领域信贷供给。大力支持粮食安全战略,强化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种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现代设施农业建设、盐碱地综合利用等领域金融服务。积极助力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补短板,支持受灾地区恢复生产、灾后重建。探索扩大农村产权抵质押物范围,支持银行机构探索运用农业保险保单信息作为涉农主体融资贷款信用评级参考,加大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推动加强农村金融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对小额农户贷款通过非现场方式开展贷前调查,加强信息真实性核查,提高农户金融服务效率。
(六)加大脱贫地区和特定群体信贷帮扶力度。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加大对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信贷投放,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支持脱贫地区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鼓励扩大对脱贫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促进脱贫群众持续增收。继续做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金融服务工作。全面落实金融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政策,细化工作举措,完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探索发放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积极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支持有融资需求有还款能力的残疾人、妇女等创业发展。
(七)强化民营企业信贷支持。持续加大信贷资源投入。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推广“信易贷”模式。重点满足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成长性高的民营企业的有效融资需求。切实平等保护民营企业金融公平交易权、金融服务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
五、加强普惠保险体系建设
(八)推进保险公司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引导保险公司强化普惠保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探索普惠保险发展的有效路径。指导大型保险公司按照可持续原则,在资源配置、考核评价、会计核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向普惠保险领域倾斜。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普惠保险管理体制,在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中增加普惠保险战略规划职能。鼓励设立或指定负责普惠保险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统筹和推动落实普惠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适当降低普惠保险产品的综合成本率或盈利性指标等考核标准。
(九)丰富普惠保险产品供给。推动农业保险持续“扩面、增品、提标”,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农田保险、农房保险、农机具保险等,构建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开发推广适应小微企业需求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产品,提升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创新、突发灾害、货物运输、开拓海外市场等方面的风险防范能力。推动保险公司加大对农民健康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供给。引导保险公司面向脱贫人口、老年人、残疾人、新市民等特定群体,积极研发和提供投保门槛低、价格适宜、条款易懂的人身保险产品和专属保险产品。
(十)提供优质普惠保险服务。坚持惠民导向,探索对普惠保险产品的精算回溯,通过优化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免赔额和起付线、提高赔付参数等方式,为“三农”、小微企业、特定群体等提供质优价廉的保险产品。引导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简化普惠保险承保手续和材料要求,健全理赔业务制度,提高理赔时效性。支持依托数字化渠道和科技手段优化普惠保险服务。
(十一)强化普惠保险监管政策引领。研究将普惠保险发展情况纳入保险公司监管评价体系,建立普惠保险考核评估机制。积极研究监管倾斜政策,强化普惠保险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普惠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修订普惠保险统计制度,将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新市民相关保险纳入普惠保险统计范畴。持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完整。推动发展改革、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与保险公司加强信息共享。
六、组织保障
(十二)抓好组织协调。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做好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部际层面的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主动加强联动协作,做好常态化交流和信息共享,确保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协同推进政策落地落实。对于普惠金融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将普惠金融工作融入到地方发展大局中去,实现同责共担、同题共答、同向发力。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内外部协调,继续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政策倾斜和资源投入。
(十三)强化队伍建设。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在保持现有队伍力量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充实人才队伍,加强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专业素质、提升工作效能。金融监管支局要安排专人专岗负责普惠金融工作,在政策宣介、督促落实和问题发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高素质专业队伍建设,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十四)增强数字赋能。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提升智慧管理水平,提高普惠金融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能力,引导银行保险机构针对普惠金融薄弱领域加大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充分授权的前提下,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数字化、智能化手段优化服务模式、降低服务成本、提高风控水平。
(十五)做好宣传引导。遵循“突出基层、突出机构、突出实例”的原则,积极开展普惠金融政策措施解读、典型案例推广、金融知识宣教等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对相关政策和产品的认知水平,引导社会公众识别和选择正规金融渠道,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积极开展走访对接、产品宣介,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进基层、进社区、进田间地头,帮助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切实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十六)加强上下联动。上级单位要做到以上率下、发挥带头作用,主动推动解决难题,积极发布特色经验做法、适时刊载推广相关案例,在互鉴互促、互学互比中进一步激发工作精气神。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及时发现、上报、处理普惠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风险苗头,齐心协力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有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文章转载自 东方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