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丁欣晴
因控制使用他人账户炒股 4 年未申报,90 后公募员工被罚款 3 万元。
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下称 「上海证监局」) 发布一则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夏某婕作为基金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申报投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当事人夏某婕,女,199X 年 X 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查明,夏某婕于 201X 年 X 月入职某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系基金从业人员。2020 年 3 月至 2024 年 4 月期间,夏某婕控制使用 「陈某」 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所任职基金管理公司申报。
上海证监局指出,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劳动合同、相关公司制度、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证监局认为,夏某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基金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基金法》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基金法》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夏某婕处以三万元罚款。

此前,也曾有基金从业人员因违规投资被罚。
2022 年 9 月,上海证监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 年 2 月至 2020 年 10 月期间,齐某在某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某部门工作,为基金从业人员。任职期间,齐某于 2019 年 3 月至 2020 年 7 月控制并使用亲属 「田某」 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所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申报。上海证监局对齐某罚款十万元。

2020 年 8 月,河南证监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0 年 7 月至 2018 年 6 月,李博就职于某基金管理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期间进行了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所属基金公司申报。河南证监局对李博罚款五万元。

(澎湃新闻)
文章转载自东方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