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月 19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5 部门对外发布 《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 9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规定,新增 3 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
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本人 (或配偶、未成年子女) 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 (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累计超过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 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之日前 2 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 12 个月;
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 (境) 定居。
在此前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通知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 12333App 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类申请渠道。
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25〕3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2〕7 号) 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4〕87 号),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满足参加人多样化领取需求,现就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 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 出国 (境) 定居;
(四) 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 12 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 (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累计超过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 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五) 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 2 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 12 个月的;
(六) 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参加人死亡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二、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并根据需要变更领取方式。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已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按照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领取条件的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等渠道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实参加人领取申请,并将核实结果及时上传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由信息平台通过申请渠道反馈给参加人。对于暂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参加人提供相关材料予以核实。参加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领取个人养老金。
核实通过的,信息平台将个人养老金账户变更为领取状态,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根据参加人选定的方式,按照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后,将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核实不通过的,信息平台将原因通过申请渠道反馈参加人。
四、参加人因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领取个人养老金的,个人养老金账户领取状态不再变更。
其他情形下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如果再次向本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信息平台将其个人养老金账户重新变更为缴存状态,参加人需重新达到领取条件才能再次领取。
五、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应依法对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要加强与医保、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获取的跨业务、跨层级数据,优化经办系统功能,为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供便捷服务,确保个人养老金制度规范运行。
七、本通知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各地在实施领取个人养老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7 月 13 日
(新华社)
文章转载自 东方财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