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公告称,针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出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证监会制定 《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自 2025 年 10 月 9 日起实施。
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
《暂行规定》 共十八条,加强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包括界定互联网营销活动范围、强化营销内容审核、明确营销制度与部门、加强营销人员与账号管理、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加大客户保护力度、明确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等。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出台有助于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业务,明确监管红线,从而推动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证监会在 《暂行规定》 起草说明中指出,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各行业加速与互联网融合,期货公司营销行为也逐渐向线上发展。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信息传递效率,拓宽了服务半径,增加了获客渠道。但是,个别期货公司在互联网营销过程中存在不当宣传、诱导开户、变相居间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的整体声誉。为规范期货公司营销行为,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证监会研究起草了 《暂行规定》。
明确多项禁止性行为
《暂行规定》 明确了期货公司在互联网营销活动中的多项禁止性行为。《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下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具体包括:1. 使用不真实、不准确、未经统一审核或者未经授权的营销内容;2. 以承诺或者夸大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者比例,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形式进行营销;3. 使用混淆概念、不当类比、片面宣传等不当营销手段;4. 其他欺诈或者误导客户的行为。
《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下列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具体包括:1. 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手段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其他期货公司信誉;2. 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营销;3. 通过不正当方式引流,干扰正常搜索结果;4. 其他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此外,《暂行规定》 还对期货公司在互联网营销中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做出了规范,要求期货公司加强事前评估,依法审慎选择第三方机构并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协议内容和禁止性行为;规范向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等。
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成违规高发区
券商中国记者发现,期货网络营销违规是今年期货公司违规高发区,已有多家期货公司因内控不足等问题被罚。
例如 6 月 16 日,江苏证监局公告对华源期货 (北京) 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经查,该分公司存在未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网络直播、网络直播宣传图片涉及期货行情分析、网络直播的员工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未有效管控员工互联网营销行为的情形。
3 月 25 日,上海证监局发布公告,对金信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经查,该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营销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风险提示不足的问题,反映出该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营销过程中内部控制不足。
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十余家期货公司因互联网营销违规收到各地证监局和中期协的罚单,为行业敲响了合规警钟。
(券商中国)
文章转载自 东方财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