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在山
9 月 3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上海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其中提出,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投资方式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人民财讯)
文章转载自东方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