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 〔2021〕46 号) 进行了修订,研究形成了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 2016 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 (以下简称国务院清单),以及 2016 年以来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以下六类产能不得用于置换:(一) 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二) 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前冶炼设备未实际建成投产的产能;(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规定的淘汰类落后生产设备产能;(四) 自本办法实施之后,企业全部炼铁、炼钢设备连续 2 年每年运转天数不足 90 天的产能;(五) 铸造、锻压、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六) 提钒转炉、二次精炼炉、感应炉等辅助生产设备产能,未履行产能置换手续或未列入国务院清单的脱磷转炉、氩氧脱碳炉 (AOD) 产能。
2027 年××月××日前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2 年内),全国范围内不同企业 (集团) 之间炼铁、炼钢产能可实施产能置换。2027 年××月××日起全国范围内不同企业 (集团) 之间炼铁、炼钢产能不再实施产能置换;不同企业 (集团) 一级法人主体之间可以通过整体性、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整合、转移。鼓励同一企业 (集团) 一级法人主体的不同子公司之间炼铁、炼钢产能优化整合。炼铁、炼钢产能须与冶炼设备严格一一对应,不能将冶炼设备和产能分离,同一冶炼设备的炼铁、炼钢产能只能一次性用于同一项目使用。
(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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