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证券报
工信部网站 10 月 24 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对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进行了修订,研究形成了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图片来源:工信部网站
《办法》 中提到,建设钢铁冶炼项目企业要科学研判供需形势,避免低效投资,并按照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总量,严禁从非重点区域向重点区域转移钢铁产能,严禁不同重点区域间转移钢铁产能。国家有明确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转入的钢铁产能。其中,重点区域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的通知》 界定,国务院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类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办法》 明确,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 2016 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以及 2016 年以来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
以下六类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
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前冶炼设备未实际建成投产的产能;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规定的淘汰类落后生产设备产能;
自本办法实施之后,企业全部炼铁、炼钢设备连续 2 年每年运转天数不足 90 天的产能;
铸造、锻压、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
提钒转炉、二次精炼炉、感应炉等辅助生产设备产能,未履行产能置换手续或未列入国务院清单的脱磷转炉、氩氧脱碳炉 (AOD) 产能。
对于产能核定,《办法》 明确,对 2016 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 《产能核算表》 进行核定。对国务院清单内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以国务院清单内产能数量进行核定。
对于国务院清单内冶炼设备和产能未一一对应的,相关冶炼设备按照 《产能核算表》 折算产能比例分配国务院清单内产能;2024 年 8 月 23 日之前已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中央企业) 门户网站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及产能分配清单的,以公告情况为准。置换建设的冶炼设备产能数量按照 《产能核算表》 进行核定。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
跨地区置换方面,《办法》 明确,鼓励企业 (集团) 实施跨地区 (省、市、县等) 产能置换,各有关地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限制。
跨省 (区、市) 产能转出方为中央企业下属公司的,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报国务院国资委确认后,在中央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抄送产能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产能转出方为非中央企业的,转出方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产能转出公告。
三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
置换比例方面,《办法》 提到,各省 (区、市) 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 1.5:1。对 2021 年 6 月 1 日之后兼并重组新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的,各省 (区、市) 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 1.25:1。
以下三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
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公称容量、数量、地址的厂区内部炼铁、炼钢设备原地大修重建项目,按原设备公称容量实施等量置换,产能保持不变;
采用电渣重熔、真空自耗、真空感应等特殊冶炼工艺,生产多品种、小批量、技术含量高等特点的高端特殊钢的电炉炼钢项目;
青海、西藏地区建设的炼铁、炼钢项目。
对于兼并重组,《办法》 提到,适用兼并重组置换比例政策。
须满足如下条件:
实质性兼并重组是指依据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实际控制人、章程等变更,且妥善解决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问题;
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属于同一企业 (集团)、位于同一生产厂区、共用公辅设施、存在钢铁生产工序紧密上下游生产关系,但分属不同法人主体的,兼并重组时须整体兼并炼铁、炼钢、轧钢工序;
同一实际控制人主体将炼铁、炼钢等工序 (车间) 拆分注册为多个法人主体的不适用兼并重组置换比例政策。
低碳发展方面,《办法》 提到,鼓励企业高质高效利用废钢资源,有序发展电炉钢,在有条件地区发展氢冶金,对现有炼铁、炼钢装备实施绿色低碳技术改造。
同一企业 (集团) 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高炉的项目可实施炼钢产能等量置换,但配套退出的高炉炼铁产能不得用于置换;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炼钢产能等量置换;退出现有高炉,采用氢冶金等低碳工艺技术建设炼铁项目,碳减排比例不低于高炉工艺 60% 的,可实施炼铁产能等量置换。高炉工艺的碳减排比例依据上年度碳排放交易市场钢铁行业高炉工序碳排放平衡值进行核算。

(中国证券报)
文章转载自东方财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