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11 月 5 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两则公告,停止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停止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自 2025 年 11 月 10 日 13 时 01 分起,停止实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5 年第 2 号) 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本次中美停止实施部分双边加征关税,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期待,有利于推动双边经贸关系不断迈向更高水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自 2025 年 11 月 10 日 13 时 01 分起,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5 年第 4 号) 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在一年内继续暂停实施 24% 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 10% 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本次中美继续暂停实施部分双边加征关税,有利于推动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造福两国人民,促进世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