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天天财富】
【导读】 事关七亿基民!通过直播宣传推介基金、向老年人销售高风险基金迎来最新规范
中国基金报记者陆慧婧
基金行业再迎重磅文件。
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起草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细则》),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
自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实施以来,监管部门已围绕业绩比较基准、基准库、主题投资风格管理出台一系列新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此次出台的 《细则》 在针对投资者在同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率、基金风险等级评定等方面做了细化要求,同时,对近年来兴起的基金直播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合理控制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
为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销售行为,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起草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
《细则》 共分为 18 条,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可承受的损失,严格履行投资者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识别、基金风险特征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基金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次数上,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合理控制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投资者在同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示投资者关注变动情况并进行确认。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未评估或者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再次销售基金前,应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进行评估。
净值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
被纳入基金风险等级评定
《细则》 也对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提出了明确的量化要求。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指标体系,明确定量和定性指标占比,以及在定量和定性指标中各项因素的分值、权重、时间区间、阈值等,合理确定基金风险等级,并说明最终评估分值与基金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试行)》 列示的因素,结合股票仓位、基金净值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等,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基金风险等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高股票仓位较高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最高股票仓位较低基金;
(二) 基金净值波动率较高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净值波动率较低基金;
(三) 最大回撤较大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最大回撤较小基金。
采用对冲投资策略的基金或因基金规模调高基金风险等级等情形不适用本条第 (一) 至 (三) 项。
《细则》 还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风险等级划分定期复核及动态调整机制,每年根据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对所销售基金的风险等级划分结果至少进行一次复核。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策略、管理人等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通过直播宣传推介基金
向老年人销售高风险基金迎最新规范
《细则》 对基金直播也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直播形式宣传推介基金,应当结合直播展业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流程与管控措施,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在直播过程中加强风险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提示投资者选择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的基金;
(二) 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及与之匹配的投资者范围;
(三) 其他应当提示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直播链接提供基金销售服务时,应当向投资者全面说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基金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完成风险测评。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电子传真等非现场方式销售基金的,应当将适当性管理嵌入流程,客观完整记录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风险提示等重点环节,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确保适当性管理过程可回溯。
《细则》 对于向老年人销售高风险基金也给予重点关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普通投资者销售 R4 级及以上风险等级基金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执行本 《细则》 的情况开展自律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该 《细则》 的,协会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原标题:事关七亿基民!最新规范来了)
(责任编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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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关七亿基民!通过直播宣传推介基金、向老年人销售高风险基金迎来最新规范
中国基金报记者陆慧婧
基金行业再迎重磅文件。
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起草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细则》),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
自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实施以来,监管部门已围绕业绩比较基准、基准库、主题投资风格管理出台一系列新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此次出台的 《细则》 在针对投资者在同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率、基金风险等级评定等方面做了细化要求,同时,对近年来兴起的基金直播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合理控制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
为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销售行为,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起草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
《细则》 共分为 18 条,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可承受的损失,严格履行投资者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识别、基金风险特征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基金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次数上,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合理控制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投资者在同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示投资者关注变动情况并进行确认。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未评估或者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再次销售基金前,应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进行评估。
净值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
被纳入基金风险等级评定
《细则》 也对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提出了明确的量化要求。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指标体系,明确定量和定性指标占比,以及在定量和定性指标中各项因素的分值、权重、时间区间、阈值等,合理确定基金风险等级,并说明最终评估分值与基金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试行)》 列示的因素,结合股票仓位、基金净值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等,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基金风险等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高股票仓位较高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最高股票仓位较低基金;
(二) 基金净值波动率较高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净值波动率较低基金;
(三) 最大回撤较大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最大回撤较小基金。
采用对冲投资策略的基金或因基金规模调高基金风险等级等情形不适用本条第 (一) 至 (三) 项。
《细则》 还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风险等级划分定期复核及动态调整机制,每年根据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对所销售基金的风险等级划分结果至少进行一次复核。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策略、管理人等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通过直播宣传推介基金
向老年人销售高风险基金迎最新规范
《细则》 对基金直播也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直播形式宣传推介基金,应当结合直播展业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流程与管控措施,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在直播过程中加强风险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提示投资者选择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的基金;
(二) 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及与之匹配的投资者范围;
(三) 其他应当提示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直播链接提供基金销售服务时,应当向投资者全面说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基金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完成风险测评。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电子传真等非现场方式销售基金的,应当将适当性管理嵌入流程,客观完整记录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风险提示等重点环节,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确保适当性管理过程可回溯。
《细则》 对于向老年人销售高风险基金也给予重点关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普通投资者销售 R4 级及以上风险等级基金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执行本 《细则》 的情况开展自律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该 《细则》 的,协会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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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记者陆慧婧
基金行业再迎重磅文件。
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起草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细则》),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
自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实施以来,监管部门已围绕业绩比较基准、基准库、主题投资风格管理出台一系列新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此次出台的 《细则》 在针对投资者在同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率、基金风险等级评定等方面做了细化要求,同时,对近年来兴起的基金直播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合理控制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
为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销售行为,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起草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
《细则》 共分为 18 条,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可承受的损失,严格履行投资者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识别、基金风险特征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基金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次数上,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合理控制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投资者在同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示投资者关注变动情况并进行确认。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未评估或者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再次销售基金前,应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进行评估。
净值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
被纳入基金风险等级评定
《细则》 也对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提出了明确的量化要求。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指标体系,明确定量和定性指标占比,以及在定量和定性指标中各项因素的分值、权重、时间区间、阈值等,合理确定基金风险等级,并说明最终评估分值与基金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试行)》 列示的因素,结合股票仓位、基金净值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等,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基金风险等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高股票仓位较高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最高股票仓位较低基金;
(二) 基金净值波动率较高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净值波动率较低基金;
(三) 最大回撤较大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最大回撤较小基金。
采用对冲投资策略的基金或因基金规模调高基金风险等级等情形不适用本条第 (一) 至 (三) 项。
《细则》 还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风险等级划分定期复核及动态调整机制,每年根据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对所销售基金的风险等级划分结果至少进行一次复核。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策略、管理人等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通过直播宣传推介基金
向老年人销售高风险基金迎最新规范
《细则》 对基金直播也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直播形式宣传推介基金,应当结合直播展业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流程与管控措施,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在直播过程中加强风险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提示投资者选择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的基金;
(二) 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及与之匹配的投资者范围;
(三) 其他应当提示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直播链接提供基金销售服务时,应当向投资者全面说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基金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完成风险测评。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电子传真等非现场方式销售基金的,应当将适当性管理嵌入流程,客观完整记录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风险提示等重点环节,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确保适当性管理过程可回溯。
《细则》 对于向老年人销售高风险基金也给予重点关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普通投资者销售 R4 级及以上风险等级基金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执行本 《细则》 的情况开展自律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该 《细则》 的,协会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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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关七亿基民!通过直播宣传推介基金、向老年人销售高风险基金迎来最新规范
中国基金报记者陆慧婧
基金行业再迎重磅文件。
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起草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细则》),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
自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实施以来,监管部门已围绕业绩比较基准、基准库、主题投资风格管理出台一系列新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此次出台的 《细则》 在针对投资者在同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率、基金风险等级评定等方面做了细化要求,同时,对近年来兴起的基金直播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合理控制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
为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销售行为,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起草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
《细则》 共分为 18 条,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可承受的损失,严格履行投资者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识别、基金风险特征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基金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次数上,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合理控制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投资者在同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示投资者关注变动情况并进行确认。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未评估或者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再次销售基金前,应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进行评估。
净值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
被纳入基金风险等级评定
《细则》 也对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提出了明确的量化要求。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指标体系,明确定量和定性指标占比,以及在定量和定性指标中各项因素的分值、权重、时间区间、阈值等,合理确定基金风险等级,并说明最终评估分值与基金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试行)》 列示的因素,结合股票仓位、基金净值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等,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基金风险等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高股票仓位较高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最高股票仓位较低基金;
(二) 基金净值波动率较高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净值波动率较低基金;
(三) 最大回撤较大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最大回撤较小基金。
采用对冲投资策略的基金或因基金规模调高基金风险等级等情形不适用本条第 (一) 至 (三) 项。
《细则》 还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风险等级划分定期复核及动态调整机制,每年根据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对所销售基金的风险等级划分结果至少进行一次复核。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策略、管理人等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通过直播宣传推介基金
向老年人销售高风险基金迎最新规范
《细则》 对基金直播也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直播形式宣传推介基金,应当结合直播展业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流程与管控措施,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在直播过程中加强风险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提示投资者选择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的基金;
(二) 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及与之匹配的投资者范围;
(三) 其他应当提示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直播链接提供基金销售服务时,应当向投资者全面说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基金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完成风险测评。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电子传真等非现场方式销售基金的,应当将适当性管理嵌入流程,客观完整记录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风险提示等重点环节,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确保适当性管理过程可回溯。
《细则》 对于向老年人销售高风险基金也给予重点关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普通投资者销售 R4 级及以上风险等级基金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执行本 《细则》 的情况开展自律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该 《细则》 的,协会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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