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期货日报网讯 (记者 杨美)据证监会 12 月 31 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 「国九条」 关于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受理条件,规范办理程序,中国证监会对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 进行修改完善,发布了 《关于修改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 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决定》 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受理条件。根据国务院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 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决定》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当事人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当事人缺乏交纳承诺金的能力;当事人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当事人曾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自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1 年;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其他情形。二是完善办理程序。《决定》 明确了 「经过必要的调查」 的执行标准,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申请的程序规范,以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等。三是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为提升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严肃性,《决定》 明确,当事人或其受托人利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恶意拖延调查、审理程序,向第三方泄露协商内容,打探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案件办理信息等行为,属于国务院 《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此外,《决定》 明确,在考虑国务院 《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因素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协商确定。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做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