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本报讯 1 月 13 日,商务部连续发布 2026 年第 3 号、4 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 2026 年 1 月 14 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同时,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 2026 年 1 月 14 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 5 年。(齐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