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券商中国
相关司法解释正在积极研究制定!
5 月 15 日,证监会发布了年度评选十大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王某某操纵市场被证监会罚没 5.7 亿元后,有投资者认为其因王某某操纵市场的行为受到投资亏损,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投资者损失约 66 万元。
此外,5 月 15 日,南京中院举行 「5.15 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活动,现场发布多个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江苏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据悉,前 「私募一哥」 徐翔勾连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操纵股价,被判赔偿股民损失。
「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研究制定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证监会副主席陈华平在 2025 年 「5·15 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活动上表示。
最高法与证监会近日发布的 《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提及:「对民事领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赔偿责任等仅有法律原则规定、确需制定司法解释的,抓紧制定司法解释。」
据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市场健康稳定运行,这些案例的落地,对于推动操纵市场民事责任落实,丰富操纵市场司法实践,推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操纵市场被判赔偿投资者损失约 66 万元
证监会发布的案例显示,王某某控制并使用 145 个证券账户,操纵 8 只股票,行政罚没金额高达 5.7 亿元。此后,8 名投资者认为其因王某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受到投资亏损,故诉至福州中院要求王某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2023 年 9 月 18 日起,投服中心分批支持投资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 (简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 进行损失测算。2024 年 5 月 21 日,本案获一审胜诉判决,判决完全采纳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测算意见,投资者全部胜诉,判赔约 66 万元。
本案标志着全国首单操纵市场领域 「支持诉讼+损失测算」 案件落地,也是首单法院根据投保机构损失测算意见作出判决的操纵市场案件。
前 「私募一哥」 操纵市场被判赔偿
南京中院发布的案例中,有一起是江苏首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案。据悉,前 「私募一哥」 徐翔勾连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操纵股价,被判赔偿股民损失。
公开报道显示,时任文峰股份董事长徐某某 (非徐翔) 欲减持其间接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与徐翔多次合谋,于 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5 月期间,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某某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某某则控制文峰股份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 等信息予以配合,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
2017 年,刑事生效判决认定徐翔、徐某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上述事件发生后,受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影响的投资者群体向南京中院起诉,主张徐翔、徐某某以及文峰股份就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徐翔、徐某某互相配合操纵文峰股份股价,共同实施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文峰股份受徐某某控制、指使,发布利好消息,造成投资者损失,对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南京中院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作出 (2021) 苏 01 民初 2281 号民事判决,判令徐翔、徐某某赔偿投资者损失,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峰股份向投资者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某某追偿。
一审宣判后,徐某某、文峰股份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于徐翔、徐某某的责任认定正确,文峰股份的行为客观上为徐翔、徐某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提供帮助,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便文峰股份系被实际控制人控制、驱动实施不当信息披露行为,因其自身治理失范,内控机制失灵,对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前述责任主体相互之间能否追偿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据此,江苏高院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作出 (2024) 苏民终 1446 号民事判决,判令徐翔、徐某某、文峰股份连带向投资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南京中院表示,本案是江苏省首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责任纠纷,且依法判令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该案判决引导上市公司提升治理水平,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为在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最大程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高质量的范例。
(券商中国)
文章转载自东方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