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5 日晚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 〔2025〕16 号)(下称 《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以下简称"地方 AMC") 行业将进入更加规范、透明的发展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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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体系分为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如东方、信达、长城等) 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两大类别。地方 AMC 作为区域性金融风险处置的重要力量,自诞生以来在化解不良资产、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行业快速发展,一些机构偏离主业、盲目扩张、风险累积等问题逐渐显现,亟需统一的监管标准加以规范。
《办法》 在此背景下出台,全文共四章四十五条,涵盖总则、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既明确了 「能做什么」,也划定了 「不能做什么」,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事实上,早在 2025 年 4 月,多地持牌地方 AMC 就已收到监管下发的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本次 《办法》 正文的出台,是在经过了深刻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的,充分考虑了行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地方 AMC 的监管文件在效力层级上实现了显著升级。此前针对地方 AMC 的监管主要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 〔2019〕153 号) 等部门工作文件,而 《办法》 的出台使得监管依据从规范性文件升级为部门规章,显著提升了监管效力层级和规范约束力,也为后续监管执法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聚焦主业:明确业务范围与经营边界
《办法》 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是对地方 AMC 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推动机构回归不良资产经营主业。
文件第七条明确列出了七项允许开展的合规业务,包括不良资产收购、管理与处置;受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组成员;受托顾问;对已持有的资产追加投资;市场化债转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等。
这些业务均围绕不良资产管理和风险处置展开,体现了监管层对地方 AMC「专注主业、服务地方」 的定位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办法》 特别强调地方 AMC「不得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业务」,并通过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经营红线。
负面清单具体包括:
(一) 不得提供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或者要求不良资产转让方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二) 帮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美化报表,为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三) 收购虚构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或者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项目提供融资;
(四) 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政策,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五) 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输送利益,或者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逃废债务。
为强化主业导向,《办法》 还设置了量化指标:要求地方 AMC 近三年年均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新增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 30%。这一硬性约束将倒逼机构资源配置向不良资产主业倾斜,避免资金过度流向非核心业务领域。
强化风险管理:建立全面风控体系
风险管理是 《办法》 的另一大重点内容。
针对地方 AMC 经营中暴露出的风险集中、流动性不足、关联交易不规范等问题,《办法》 构建了多层次的风险防控体系。
在集中度风险方面,《办法》 设定了严格的限额管理要求:对单一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 10%,对单一集团客户不得超过 15%,这一规定将有效防止 「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的风险积聚现象。
流动性风险管理也得到强化。《办法》 要求地方 AMC 持有的优质流动资产应不低于未来 30 天内的净资金流出,这一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借鉴了银行业监管经验,将提升机构应对短期资金压力的能力,防范流动性危机。
关联交易监管是另一大亮点。文件规定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自身上季末净资产的 50%,这一比例限制将遏制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转移等违规行为。同时,《办法》 还要求地方 AMC 建立完善的股东股权管理制度,规范股东行为,防止大股东不当干预经营或侵占公司利益。
在外部融资方面,《办法》 设置了 3 倍净资产的杠杆上限,避免机构过度举债扩张。这一规定与集中度、流动性等指标形成合力,构建了全面的风险防控网络。
规范经营行为:明确区域限制与处置要求
《办法》 对地方 AMC 的经营行为进行了全方位规范。
在地域范围上,要求机构 「立足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仅允许个人不良资产批量收购等少数例外情形。这一规定强化了地方 AMC 服务本地的定位,避免无序跨区竞争,同时也为区域性风险处置提供了稳定力量。
在资产收购与处置环节上,《办法》 强调市场化、规范化原则,要求不良资产收购及债权追偿、对外转让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催收债务。具体来说,《办法》 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追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名誉、财产;
(二) 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 采取误导、欺骗等非法手段追偿;
(四) 非法占有被追偿人的财产;
(五)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被追偿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六) 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有偿还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追偿;
(七) 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追偿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 明确禁止地方 AMC 为融资平台新增隐性债务提供通道,这一规定与中央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政策导向高度一致,将有效遏制地方 AMC 异化为地方政府 「融资工具」 的现象。
同时 《办法》 还明确了 「中央指导、地方主责」 的监管分工框架。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 AMC 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体现了属地化管理原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则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形成央地联动机制。
一位业内资深业务负责人告诉 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办法》 的出台对于我国地方 AMC 行业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有助于促进地方 AMC 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使其在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 《办法》 的落地执行,地方 AMC 行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行业格局也将逐步优化,朝着更加成熟、专业的方向迈进。
(21 世纪经济报道)
文章转载自东方财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