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为证券期货市场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11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就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下称 《实施办法》)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实施办法》 共 25 条,主要包括监管措施的种类、监管措施的实施原则、实施监管措施的一般程序要求、特别程序要求、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处置机制、明确监管措施决定的作出及执行要求等内容。
从监管措施的种类看,《实施办法》 明确列出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十四类比较常用的措施,并将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作为兜底规定。
根据 《实施办法》,实施机构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实施监督管理措施:一是存在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三是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不符合规定;四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监督管理措施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实施办法》 明确了实施监管措施的一般程序要求,具体包括记录要求、执法资格要求、实施期限要求、及时性要求、回避要求、证据要求,同时规定实施监管措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实施办法》 体现了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新时期,监管层在监管工作方面强化监管和依法治理等特点,有利于让监管措施适应新时代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 华闻期货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所所长程小勇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程序,充分发挥监督管理措施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并非制约证券期货市场的高质量发展,而是为市场提供法治保障。
在西安交通大学客座教授景川看来,《实施办法》 核心在于 「明确并统一监管手段」,把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过去分散使用的日常监管措施集中列示,并给出适用程序、解决渠道和兜底规定,将使得市场规则更加清晰。
「从对期货市场的影响看,《实施办法》 通过统一、透明、可问责的日常监管手段,可以强化监管层对期货市场的实时纠偏能力,对市场参与主体形成更强的行为约束和合规预期,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概率,提升市场长期公信力,有利于期货行业的长远发展。」 景川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