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券时报
突发。
嘉澳环保(603822)12 月 9 日晚间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简称 《事先告知书》)。
经查,嘉澳环保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44.42 万元,虚减财务费用 576.75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921.17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8.91%,虚增净利润 1525.82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 49.06%; 2023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55.8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355.82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3.72%,虚增净利润 1044.14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 200.38%,且 2023 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
依据 《事先告知书》 载明的内容,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9.8.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告显示,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停牌 1 天,2025 年 12 月 11 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简称由 「嘉澳环保」 变更为 「ST 嘉澳」,股票代码不变,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嘉澳环保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对于 《事先告知书》 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流程建设,提升内控合规。
同日,惠伦晶体(300460) 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
一、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2021 年、2022 年,惠伦晶体存在虚构采购业务、虚构销售业务以及未按实际情况确认收入等情形,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2548.99 万元、6233.36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89%、15.79%;2021 年虚增利润总额 844.570 万元、2022 年虚减利润 140.89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13%、0.91%。惠伦晶体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9.4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告显示,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12 月 10 日 (星期三) 开市起停牌 1 天,将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 (星期四) 开市起复牌。公司股票简称将由 「惠伦晶体」 变更为 「ST 惠伦」;股票代码不变;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 20%。
惠伦晶体表示,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时报)
文章转载自东方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