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 《关于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工信部联安全函 〔2025〕335 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亚硫酰氯灌装含量不超过 1 千克的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无需办理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 和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其他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仍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审批手续。
锂亚硫酰氯电池是以亚硫酰氯为正极活性材料和电解液的一次性消费锂电池,广泛应用于智能仪器仪表、医疗器械、科研仪器等产品。此次优化监管措施有利于监控化学品监管措施与国际接轨,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更好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增强国际竞争力,助力锂亚硫酰氯电池及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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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有关规定,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经研究,决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优化部分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亚硫酰氯 (化学文摘社登记号:7719-09-7) 灌装含量不超过 1 千克的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
二、优化监管措施
(一) 上述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亚硫酰氯含量少,且拆解困难,难以通过拆解反向提取亚硫酰氯,扩散风险极低,不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及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的管理范围,不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中监控化学品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 和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二) 上述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应当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如实申报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亚硫酰氯灌装含量。
三、其他情况
(一) 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因其他监管要求需要办理进出口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 未列入适用范围的其他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等规定管理,办理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 和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三)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履行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工作办公室、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和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监管措施。

(界面新闻)
文章转载自 东方财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