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券商中国
近日,辽宁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牛某为期货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因职务便利知悉 32 只产品的未公开信息。牛某使用他人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累计趋同买入金额 3920.83 万元,累计趋同交易盈利 75.14 万元。最终,牛某认错态度较好,并签署 《认错认罚具结书》。
趋同交易累计买入近 4000 万元
据悉,牛某是 1994 年 6 月出生,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辽宁证监局对牛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牛某存在一些违法事实。2022 年 6 月至 2024 年 7 月,牛某任某期货公司投资经理助理,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负责协助投资经理开展 32 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工作,因职务便利知悉 32 只产品的未公开信息。
牛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8 月,牛某联络史某并告知其买卖股票的名称、价格、数量等,由史某操作其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交易决策由牛某作出,交易资金来源于牛某,收益归牛某所有。在上述期间,「史某」 证券账户与前述 32 只产品趋同买入股票 63 只,趋同买入股票占比 98.43%,趋同买入金额 1875.1 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 97.25%,趋同交易盈利合计 28.5 万元。
「何某」 信达证券账户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开立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兴隆台街营业部。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7 月,牛某使用登记在何某名下的手机号码操作 「何某」 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交易资金来源于牛某,收益归牛某所有。在上述期间,「何某」 证券账户与前述 32 只产品趋同买入股票 12 只,趋同买入股票占比 100%,趋同买入金额 2045.73 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 100%,趋同交易盈利合计 46.64 万元。
综上,牛某使用 「史某」「何某」 证券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累计趋同买入股票 75 只,趋同买入股票占比 98.68%,累计趋同买入金额 3920.83 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 98.67%,累计趋同交易盈利 75.14 万元。
认错态度好
证监局表示,牛某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态度较好,且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并签署 《认错认罚具结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任职文件、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认错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辽宁证监局认为,牛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 《证券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记者注意到,《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辽宁证监局决定:
对牛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没收牛某违法所得 75.14 万元,并处以 75.14 万元罚款。
(券商中国)
文章转载自东方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