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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新政落地后或影响三类黄金市场参与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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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新政落地后或影响三类黄金市场参与者行为

来自 金桂财经
2025 年 11 月 5 日
在 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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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天财富】

  中信建投解读黄金税收新政称,此次黄金新政的核心,落在了黄金实物交割环节的细化管理,首次明确区分 「投资性用途」 和 「非投资性用途」,并调节了增值税相关细则,总体更鼓励场内黄金交易。新政落地后或影响三类黄金市场参与者行为。①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客户需严格申报用途。②黄金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可降低税负,引导投资向场内转移。③黄金加工、零售产业链下游商家用金成本或上升,他们或选择将成本间接转嫁给零售端。中国政策对黄金交易的态度是鼓励市场化。这一脉络主线下,再来理解近期黄金税收新政,政策意图明确:一则引导黄金交易走场内交易,交易更规范也更集中;二则提升黄金交易透明度和监管效能;三则强化黄金投资和消费需求分流的机制。

  全文如下

  黄金新政如何影响市场参与者

  此次黄金新政的核心,落在了黄金实物交割环节的细化管理,首次明确区分 「投资性用途」 和 「非投资性用途」,并调节了增值税相关细则,总体更鼓励场内黄金交易。

  新政落地后或影响三类黄金市场参与者行为。

  ①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客户需严格申报用途。

  ②黄金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可降低税负,引导投资向场内转移。

  ③黄金加工、零售产业链下游商家用金成本或上升,他们或选择将成本间接转嫁给零售端。

  中国政策对黄金交易的态度是鼓励市场化。这一脉络主线下,再来理解近期黄金税收新政,政策意图明确:一则引导黄金交易走场内交易,交易更规范也更集中;二则提升黄金交易透明度和监管效能;三则强化黄金投资和消费需求分流的机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 年第 11 号),该政策已于 2025 年 11 月 1 日正式实施,并将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这项新政的核心在于明确了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标准黄金交易的增值税细则。

  据公告内容,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时,卖出方销售标准黄金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在实物交割环节,按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 和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 进行区分: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会员单位按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适用不同税收政策。

  一、新政核心是针对两类黄金行为细化管理

  新政核心调整主要落在实物交割环节的细化管理,税收从统一优惠到分类管理的重大转变,首次明确区分 「投资性用途」 和 「非投资性用途」。

  新政策明确规定,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 99.5% 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其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增值税抵扣链条在会员销售环节中断。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 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税务进项抵扣比例由 13% 降为 6%。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6%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三,严格的用途管理机制有效防范税收套利行为。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并在 6 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

  这一机制有效防范了税收套利行为。

  二、政策意图是引导场内交易和监管透明

  新政维持了中国黄金市场全面市场化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的税收优惠地位,卖出标准黄金继续免征增值税,黄金交易税收优惠的基本框架得以延续。

  中国黄金税收政策的演变与黄金市场体制改革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对黄金实行 「统购统配、统一管理」 的计划管理模式,生产、销售、加工均受到国家计划的严格控制。这一时期,黄金税收政策主要服务于国家储备策略,税收优惠政策相对简单直接。

  1994 年税制改革开启了黄金税收政策的市场化探索。1994 年 4 月 27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批准在 1995 年底以前,对黄金矿山 (包括伴生金矿) 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同年 12 月 24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及纳税环节,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 10% 的税率减按 5% 的税率征收,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2002 年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标志着中国黄金市场进入全面市场化阶段。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于 2002 年 10 月 30 日正式开业,这标志着我国黄金行业长达 50 多年计划管制的结束。为实现黄金从计划到市场的平稳过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通过上金所交易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08 年 1 月 29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5 号),明确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这一政策扩展了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将黄金期货交易纳入统一的税收框架。

  历史证明黄金的政策演绎脉络方向是鼓励市场化。在这一脉络主线下,再来理解近期 2025 年黄金税收新政,意图比较明确:一则引导黄金交易走场内交易,增加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作为黄金交易主渠道的地位和吸引力;二则引导黄金市场向规范化、集中化方向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提升透明度和监管效能。

  三、税收新政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新政落地,或影响三类黄金参与群体投资行为。

  其一,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及客户需严格申报用途。

  为确保分类管理准确性,国家税务总局在征管公告中要求:

  ①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或非投资性用途。

  ②会员单位应当留存资料,佐证其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际用途相关材料,包括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或投料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黄金购入及销售台账。

  其二,黄金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可降低税负,实际上鼓励场外交易者加速向场内转移。

  以投资为目的购买标准金条,通过交易所或其代理产品 (如黄金 ETF、积存金) 渠道,税负成本更低,更具优势。

  其三,黄金加工、零售产业链下游商家用金成本或面临上升,或间接转嫁给零售端。

  对于非投资类的黄金企业 (如饰品、工业用途),因进项税抵扣减少 (由 13% 降至 6%),用金成本或有提升。

  尽管个人购买的是黄金首饰由于其属于消费品,税收政策 (含 13% 增值税和 5% 消费税) 本身没有变化,但新政可能通过影响原料成本间接影响零售价格。

  风险提示:

  政策理解不透彻,对政策意图、政策影响分析不准确。

  消费复苏的持续性仍存不确定性。今年以来,居民消费开始回暖,但恢复水平有限,未来延续低位震荡,还是能继续向常态化增速靠拢,仍需密切跟踪。消费如持续乏力,则经济回升动力受限。

  地产行业能否继续改善仍存不确定性。本轮地产下行周期已经持续较长时间,当前出现短暂回暖趋势,但多类指标仍是负增长,未来能否保持回暖态势,仍需观察。

  欧美紧缩货币政策的影响或超预期,拖累全球经济增长和资产价格表现。

  地缘政治冲突仍存不确定性,扰动全球经济增长前景和市场风险偏好。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原标题:中信建投:新政落地后或影响三类黄金市场参与者行为)

(责任编辑:70)

【文章来源:天天财富】

  中信建投解读黄金税收新政称,此次黄金新政的核心,落在了黄金实物交割环节的细化管理,首次明确区分 「投资性用途」 和 「非投资性用途」,并调节了增值税相关细则,总体更鼓励场内黄金交易。新政落地后或影响三类黄金市场参与者行为。①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客户需严格申报用途。②黄金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可降低税负,引导投资向场内转移。③黄金加工、零售产业链下游商家用金成本或上升,他们或选择将成本间接转嫁给零售端。中国政策对黄金交易的态度是鼓励市场化。这一脉络主线下,再来理解近期黄金税收新政,政策意图明确:一则引导黄金交易走场内交易,交易更规范也更集中;二则提升黄金交易透明度和监管效能;三则强化黄金投资和消费需求分流的机制。

  全文如下

  黄金新政如何影响市场参与者

  此次黄金新政的核心,落在了黄金实物交割环节的细化管理,首次明确区分 「投资性用途」 和 「非投资性用途」,并调节了增值税相关细则,总体更鼓励场内黄金交易。

  新政落地后或影响三类黄金市场参与者行为。

  ①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客户需严格申报用途。

  ②黄金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可降低税负,引导投资向场内转移。

  ③黄金加工、零售产业链下游商家用金成本或上升,他们或选择将成本间接转嫁给零售端。

  中国政策对黄金交易的态度是鼓励市场化。这一脉络主线下,再来理解近期黄金税收新政,政策意图明确:一则引导黄金交易走场内交易,交易更规范也更集中;二则提升黄金交易透明度和监管效能;三则强化黄金投资和消费需求分流的机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 年第 11 号),该政策已于 2025 年 11 月 1 日正式实施,并将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这项新政的核心在于明确了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标准黄金交易的增值税细则。

  据公告内容,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时,卖出方销售标准黄金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在实物交割环节,按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 和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 进行区分: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会员单位按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适用不同税收政策。

  一、新政核心是针对两类黄金行为细化管理

  新政核心调整主要落在实物交割环节的细化管理,税收从统一优惠到分类管理的重大转变,首次明确区分 「投资性用途」 和 「非投资性用途」。

  新政策明确规定,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 99.5% 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其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增值税抵扣链条在会员销售环节中断。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 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税务进项抵扣比例由 13% 降为 6%。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6%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三,严格的用途管理机制有效防范税收套利行为。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并在 6 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

  这一机制有效防范了税收套利行为。

  二、政策意图是引导场内交易和监管透明

  新政维持了中国黄金市场全面市场化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的税收优惠地位,卖出标准黄金继续免征增值税,黄金交易税收优惠的基本框架得以延续。

  中国黄金税收政策的演变与黄金市场体制改革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对黄金实行 「统购统配、统一管理」 的计划管理模式,生产、销售、加工均受到国家计划的严格控制。这一时期,黄金税收政策主要服务于国家储备策略,税收优惠政策相对简单直接。

  1994 年税制改革开启了黄金税收政策的市场化探索。1994 年 4 月 27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批准在 1995 年底以前,对黄金矿山 (包括伴生金矿) 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同年 12 月 24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及纳税环节,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 10% 的税率减按 5% 的税率征收,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2002 年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标志着中国黄金市场进入全面市场化阶段。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于 2002 年 10 月 30 日正式开业,这标志着我国黄金行业长达 50 多年计划管制的结束。为实现黄金从计划到市场的平稳过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通过上金所交易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08 年 1 月 29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5 号),明确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这一政策扩展了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将黄金期货交易纳入统一的税收框架。

  历史证明黄金的政策演绎脉络方向是鼓励市场化。在这一脉络主线下,再来理解近期 2025 年黄金税收新政,意图比较明确:一则引导黄金交易走场内交易,增加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作为黄金交易主渠道的地位和吸引力;二则引导黄金市场向规范化、集中化方向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提升透明度和监管效能。

  三、税收新政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新政落地,或影响三类黄金参与群体投资行为。

  其一,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及客户需严格申报用途。

  为确保分类管理准确性,国家税务总局在征管公告中要求:

  ①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或非投资性用途。

  ②会员单位应当留存资料,佐证其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际用途相关材料,包括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或投料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黄金购入及销售台账。

  其二,黄金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可降低税负,实际上鼓励场外交易者加速向场内转移。

  以投资为目的购买标准金条,通过交易所或其代理产品 (如黄金 ETF、积存金) 渠道,税负成本更低,更具优势。

  其三,黄金加工、零售产业链下游商家用金成本或面临上升,或间接转嫁给零售端。

  对于非投资类的黄金企业 (如饰品、工业用途),因进项税抵扣减少 (由 13% 降至 6%),用金成本或有提升。

  尽管个人购买的是黄金首饰由于其属于消费品,税收政策 (含 13% 增值税和 5% 消费税) 本身没有变化,但新政可能通过影响原料成本间接影响零售价格。

  风险提示:

  政策理解不透彻,对政策意图、政策影响分析不准确。

  消费复苏的持续性仍存不确定性。今年以来,居民消费开始回暖,但恢复水平有限,未来延续低位震荡,还是能继续向常态化增速靠拢,仍需密切跟踪。消费如持续乏力,则经济回升动力受限。

  地产行业能否继续改善仍存不确定性。本轮地产下行周期已经持续较长时间,当前出现短暂回暖趋势,但多类指标仍是负增长,未来能否保持回暖态势,仍需观察。

  欧美紧缩货币政策的影响或超预期,拖累全球经济增长和资产价格表现。

  地缘政治冲突仍存不确定性,扰动全球经济增长前景和市场风险偏好。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原标题:中信建投:新政落地后或影响三类黄金市场参与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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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天财富】

  中信建投解读黄金税收新政称,此次黄金新政的核心,落在了黄金实物交割环节的细化管理,首次明确区分 「投资性用途」 和 「非投资性用途」,并调节了增值税相关细则,总体更鼓励场内黄金交易。新政落地后或影响三类黄金市场参与者行为。①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客户需严格申报用途。②黄金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可降低税负,引导投资向场内转移。③黄金加工、零售产业链下游商家用金成本或上升,他们或选择将成本间接转嫁给零售端。中国政策对黄金交易的态度是鼓励市场化。这一脉络主线下,再来理解近期黄金税收新政,政策意图明确:一则引导黄金交易走场内交易,交易更规范也更集中;二则提升黄金交易透明度和监管效能;三则强化黄金投资和消费需求分流的机制。

  全文如下

  黄金新政如何影响市场参与者

  此次黄金新政的核心,落在了黄金实物交割环节的细化管理,首次明确区分 「投资性用途」 和 「非投资性用途」,并调节了增值税相关细则,总体更鼓励场内黄金交易。

  新政落地后或影响三类黄金市场参与者行为。

  ①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客户需严格申报用途。

  ②黄金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可降低税负,引导投资向场内转移。

  ③黄金加工、零售产业链下游商家用金成本或上升,他们或选择将成本间接转嫁给零售端。

  中国政策对黄金交易的态度是鼓励市场化。这一脉络主线下,再来理解近期黄金税收新政,政策意图明确:一则引导黄金交易走场内交易,交易更规范也更集中;二则提升黄金交易透明度和监管效能;三则强化黄金投资和消费需求分流的机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 年第 11 号),该政策已于 2025 年 11 月 1 日正式实施,并将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这项新政的核心在于明确了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标准黄金交易的增值税细则。

  据公告内容,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时,卖出方销售标准黄金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在实物交割环节,按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 和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 进行区分: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会员单位按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适用不同税收政策。

  一、新政核心是针对两类黄金行为细化管理

  新政核心调整主要落在实物交割环节的细化管理,税收从统一优惠到分类管理的重大转变,首次明确区分 「投资性用途」 和 「非投资性用途」。

  新政策明确规定,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 99.5% 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其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增值税抵扣链条在会员销售环节中断。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 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税务进项抵扣比例由 13% 降为 6%。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6%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三,严格的用途管理机制有效防范税收套利行为。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并在 6 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

  这一机制有效防范了税收套利行为。

  二、政策意图是引导场内交易和监管透明

  新政维持了中国黄金市场全面市场化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的税收优惠地位,卖出标准黄金继续免征增值税,黄金交易税收优惠的基本框架得以延续。

  中国黄金税收政策的演变与黄金市场体制改革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对黄金实行 「统购统配、统一管理」 的计划管理模式,生产、销售、加工均受到国家计划的严格控制。这一时期,黄金税收政策主要服务于国家储备策略,税收优惠政策相对简单直接。

  1994 年税制改革开启了黄金税收政策的市场化探索。1994 年 4 月 27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批准在 1995 年底以前,对黄金矿山 (包括伴生金矿) 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同年 12 月 24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及纳税环节,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 10% 的税率减按 5% 的税率征收,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2002 年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标志着中国黄金市场进入全面市场化阶段。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于 2002 年 10 月 30 日正式开业,这标志着我国黄金行业长达 50 多年计划管制的结束。为实现黄金从计划到市场的平稳过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通过上金所交易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08 年 1 月 29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5 号),明确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这一政策扩展了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将黄金期货交易纳入统一的税收框架。

  历史证明黄金的政策演绎脉络方向是鼓励市场化。在这一脉络主线下,再来理解近期 2025 年黄金税收新政,意图比较明确:一则引导黄金交易走场内交易,增加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作为黄金交易主渠道的地位和吸引力;二则引导黄金市场向规范化、集中化方向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提升透明度和监管效能。

  三、税收新政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新政落地,或影响三类黄金参与群体投资行为。

  其一,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及客户需严格申报用途。

  为确保分类管理准确性,国家税务总局在征管公告中要求:

  ①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或非投资性用途。

  ②会员单位应当留存资料,佐证其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际用途相关材料,包括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或投料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黄金购入及销售台账。

  其二,黄金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可降低税负,实际上鼓励场外交易者加速向场内转移。

  以投资为目的购买标准金条,通过交易所或其代理产品 (如黄金 ETF、积存金) 渠道,税负成本更低,更具优势。

  其三,黄金加工、零售产业链下游商家用金成本或面临上升,或间接转嫁给零售端。

  对于非投资类的黄金企业 (如饰品、工业用途),因进项税抵扣减少 (由 13% 降至 6%),用金成本或有提升。

  尽管个人购买的是黄金首饰由于其属于消费品,税收政策 (含 13% 增值税和 5% 消费税) 本身没有变化,但新政可能通过影响原料成本间接影响零售价格。

  风险提示:

  政策理解不透彻,对政策意图、政策影响分析不准确。

  消费复苏的持续性仍存不确定性。今年以来,居民消费开始回暖,但恢复水平有限,未来延续低位震荡,还是能继续向常态化增速靠拢,仍需密切跟踪。消费如持续乏力,则经济回升动力受限。

  地产行业能否继续改善仍存不确定性。本轮地产下行周期已经持续较长时间,当前出现短暂回暖趋势,但多类指标仍是负增长,未来能否保持回暖态势,仍需观察。

  欧美紧缩货币政策的影响或超预期,拖累全球经济增长和资产价格表现。

  地缘政治冲突仍存不确定性,扰动全球经济增长前景和市场风险偏好。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原标题:中信建投:新政落地后或影响三类黄金市场参与者行为)

(责任编辑:70)

【文章来源:天天财富】

  中信建投解读黄金税收新政称,此次黄金新政的核心,落在了黄金实物交割环节的细化管理,首次明确区分 「投资性用途」 和 「非投资性用途」,并调节了增值税相关细则,总体更鼓励场内黄金交易。新政落地后或影响三类黄金市场参与者行为。①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客户需严格申报用途。②黄金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可降低税负,引导投资向场内转移。③黄金加工、零售产业链下游商家用金成本或上升,他们或选择将成本间接转嫁给零售端。中国政策对黄金交易的态度是鼓励市场化。这一脉络主线下,再来理解近期黄金税收新政,政策意图明确:一则引导黄金交易走场内交易,交易更规范也更集中;二则提升黄金交易透明度和监管效能;三则强化黄金投资和消费需求分流的机制。

  全文如下

  黄金新政如何影响市场参与者

  此次黄金新政的核心,落在了黄金实物交割环节的细化管理,首次明确区分 「投资性用途」 和 「非投资性用途」,并调节了增值税相关细则,总体更鼓励场内黄金交易。

  新政落地后或影响三类黄金市场参与者行为。

  ①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客户需严格申报用途。

  ②黄金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可降低税负,引导投资向场内转移。

  ③黄金加工、零售产业链下游商家用金成本或上升,他们或选择将成本间接转嫁给零售端。

  中国政策对黄金交易的态度是鼓励市场化。这一脉络主线下,再来理解近期黄金税收新政,政策意图明确:一则引导黄金交易走场内交易,交易更规范也更集中;二则提升黄金交易透明度和监管效能;三则强化黄金投资和消费需求分流的机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 年第 11 号),该政策已于 2025 年 11 月 1 日正式实施,并将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这项新政的核心在于明确了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标准黄金交易的增值税细则。

  据公告内容,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时,卖出方销售标准黄金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在实物交割环节,按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 和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 进行区分: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会员单位按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适用不同税收政策。

  一、新政核心是针对两类黄金行为细化管理

  新政核心调整主要落在实物交割环节的细化管理,税收从统一优惠到分类管理的重大转变,首次明确区分 「投资性用途」 和 「非投资性用途」。

  新政策明确规定,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 99.5% 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其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增值税抵扣链条在会员销售环节中断。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 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税务进项抵扣比例由 13% 降为 6%。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6%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三,严格的用途管理机制有效防范税收套利行为。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并在 6 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

  这一机制有效防范了税收套利行为。

  二、政策意图是引导场内交易和监管透明

  新政维持了中国黄金市场全面市场化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的税收优惠地位,卖出标准黄金继续免征增值税,黄金交易税收优惠的基本框架得以延续。

  中国黄金税收政策的演变与黄金市场体制改革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对黄金实行 「统购统配、统一管理」 的计划管理模式,生产、销售、加工均受到国家计划的严格控制。这一时期,黄金税收政策主要服务于国家储备策略,税收优惠政策相对简单直接。

  1994 年税制改革开启了黄金税收政策的市场化探索。1994 年 4 月 27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批准在 1995 年底以前,对黄金矿山 (包括伴生金矿) 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同年 12 月 24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及纳税环节,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 10% 的税率减按 5% 的税率征收,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2002 年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标志着中国黄金市场进入全面市场化阶段。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于 2002 年 10 月 30 日正式开业,这标志着我国黄金行业长达 50 多年计划管制的结束。为实现黄金从计划到市场的平稳过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通过上金所交易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08 年 1 月 29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5 号),明确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这一政策扩展了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将黄金期货交易纳入统一的税收框架。

  历史证明黄金的政策演绎脉络方向是鼓励市场化。在这一脉络主线下,再来理解近期 2025 年黄金税收新政,意图比较明确:一则引导黄金交易走场内交易,增加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作为黄金交易主渠道的地位和吸引力;二则引导黄金市场向规范化、集中化方向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提升透明度和监管效能。

  三、税收新政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新政落地,或影响三类黄金参与群体投资行为。

  其一,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及客户需严格申报用途。

  为确保分类管理准确性,国家税务总局在征管公告中要求:

  ①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或非投资性用途。

  ②会员单位应当留存资料,佐证其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际用途相关材料,包括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或投料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黄金购入及销售台账。

  其二,黄金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可降低税负,实际上鼓励场外交易者加速向场内转移。

  以投资为目的购买标准金条,通过交易所或其代理产品 (如黄金 ETF、积存金) 渠道,税负成本更低,更具优势。

  其三,黄金加工、零售产业链下游商家用金成本或面临上升,或间接转嫁给零售端。

  对于非投资类的黄金企业 (如饰品、工业用途),因进项税抵扣减少 (由 13% 降至 6%),用金成本或有提升。

  尽管个人购买的是黄金首饰由于其属于消费品,税收政策 (含 13% 增值税和 5% 消费税) 本身没有变化,但新政可能通过影响原料成本间接影响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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