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 2025 年第 10 号
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 2025 年 11 月 10 日 13 时 01 分起,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5 年第 4 号) 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在一年内继续暂停实施 24% 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 10% 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 2025 年第 9 号
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 2025 年 11 月 10 日 13 时 01 分起,停止实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5 年第 2 号) 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财政部网站)
文章转载自 东方财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