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30 日,商务部发布 2025 年第 77 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公告称,2020 年 11 月 30 日,商务部发布 2020 年第 53 号公告,2020 年 11 月 30 日,商务部发布 2020 年第 53 号公告,决定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 23.3% — 220.9%,其中,日本公司 25.2%—69.1%,美国公司 214.1%—220.9%,韩国公司 26.4%—46.8%,马来西亚公司 23.3%—40.5%。措施实施期限为 5 年。2021 年 10 月 28 日,商务部发布 2021 年第 34 号公告,决定由日本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继承出光狮王塑料株式会社在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22 年 10 月 14 日,商务部发布 2022 年第 26 号公告,决定由韩国 HDC 聚合物株式会社继承 SK 化工株式会社在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25 年 9 月 8 日,商务部收到浙江新和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聚苯硫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恩骅力新和成工程材料 (浙江) 有限公司支持申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聚苯硫醚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继续按照商务部 2020 年第 53 号公告、2021 年第 34 号公告和 2022 年第 26 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 东丽株式会社 26.9%
(Toray Industries, Inc.)
2.DIC 株式会社 27.3%
(DIC Corporation)
3. 宝理塑料株式会社 25.2%
(POLYPLASTICS CO., LTD.)
4. 东曹株式会社 25.6%
(Tosoh Corporation)
5. 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 33.6%
(IDEMITSU FINE COMPOSITES CO., LTD.)
6. 住友电木株式会社 34.5%
(Sumitomo Bakelite Co., Ltd.)
7. 其他日本公司 69.1%
美国公司:
1. 苏威特种聚合物美国有限公司 214.1%
(Solvay Specialty Polymers USA, LLC)
2. 富特朗实业有限公司 220.9%
(Fortron Industries LLC)
3. 其他美国公司 220.9%
韩国公司:
1. 东丽尖端素材株式会社 26.4%
(Toray Advanced Materials Korea Inc.)
2.HDC 聚合物株式会社 32.7%
(HDC POLYALL Co.,Ltd.)
3. 其他韩国公司 46.8%
马来西亚公司:
1. 宝理塑料 (亚太) 公司 23.3%
(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
2. 迪爱生复合物 (马来西亚) 有限公司 40.5%
(DIC Compounds(Malaysia) Sdn. Bhd.)
3. 其他马来西亚公司 40.5%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 2020 年第 53 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苯硫醚,全称聚苯基硫醚,或聚亚苯基硫醚
英文名称:Polyphenylene sulfide,简称为 PPS
产品描述:聚苯硫醚是分子链中带有苯硫基 (分子式为 C6H4S) 的高性能热塑性树脂及其组合物,无论是否经过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玻璃纤维、矿粉等填充物和助剂,具有耐高温、耐腐蚀、耐辐射、阻燃、电绝缘等优良性能。
主要用途:聚苯硫醚可用于纤维纺丝、制膜、涂料、注塑、挤塑、合金等,产品广泛应用在纺织、汽车、电子电器、机械、石油、化工、航天航空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119000。该税则号项下聚苯硫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 《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 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 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 「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 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 (电话:0086-10-65197856) 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 「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 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使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合理理解保密信息。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开始,应于 2026 年 12 月 1 日前 (不含本日) 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2 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五处
电话:0086-10-65198137、65198197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 (http://trb.mofcom.gov.cn)
商务部
2025 年 11 月 30 日
来源:商务部
(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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