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 《关于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有关司局负责人就 《通知》 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 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有效防范风险,引导保险公司提高长期投资管理能力,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更好发挥保险资金耐心资本作用,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亟需完善偿付能力相关标准,推动保险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二、《通知》 对保险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有何影响?
一是 《通知》 针对保险公司投资的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成分股以及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因子,根据持仓时间进行了差异化设置,以培育壮大耐心资本、支持科技创新。二是 《通知》 调整了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因子、准备金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加大对外贸企业支持力度、有效服务国家战略。
三、《通知》 规定的持仓时间如何计算?
答:以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为例,保险公司季度末持仓的科创板股票按照先进先出原则,采用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其过去四年持仓时间 (超过四年的按照四年计算),持仓时间超过两年的,适用风险因子 0.36。
四、《通知》 相关风险因子如何具体调整?
答:一是相关股票投资风险因子的调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8 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六条中的基础因子不变,特征系数 K1 保持不变,针对持仓时间超过三年的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和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成分股的具体板块类别,以及持仓时间超过两年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相应调整特征系数 K2。
二是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风险因子的调整。针对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4 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非寿险业务)》 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中适用的基础因子进行调整,相关特征系数保持不变。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将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文章转载自东方财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