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赐材料 1 月 13 日晚公告,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商业秘密案一审落槌。浙江研一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罚 2000 万元,时任董事长岳敏获刑两年八个月,缓刑三年,罚金 200 万元,张春晖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罚金 50 万元,三名被告共被罚 2250 万元,浙江研一还预缴 8000 万赔偿金。近年来,A 股上市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频发。
每经记者|蔡鼎 每经编辑|廖丹
天赐材料 (SZ002709,股价 43.55 元,市值 886 亿元)1 月 13 日晚间公告称,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九江天赐) 作为被害单位,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下称浙江研一)、岳敏、张春晖为被告,公诉机关为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判决结果,浙江研一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 2000 万元。被告人岳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200 万元;被告人张春晖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50 万元。三名被告共被判处罚金 2250 万元。
浙江研一时任董事长岳敏曾诱使九江天赐前员工泄密
公告显示,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早在 2024 年 9 月 6 日就向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指控浙江研一、岳敏、张春晖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商业秘密,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12 月 27 日、2025 年 1 月 13 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四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告称,九江天赐成立于 2007 年 10 月 30 日,拥有液体双氟磺酰亚胺锂和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九江天赐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将工艺技术及资料等列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必须保守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九江天赐前员工李胜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进入九江天赐工作,与九江天赐签订了 《劳动合同》《商业保密、竞业限制协议》 等,后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从九江天赐离职。
据公告,李胜在九江天赐工作期间先后担任电池生产部工艺技术总监、生产运营总监、制造部总监、工厂厂长、电解质工厂总监、总工程师等职务。需要指出的是,为了获取九江天赐的商业秘密,时任被告单位浙江研一董事长的被告人岳敏承诺给予李胜高额顾问费及高管职位,诱使李胜伙同郑飞龙等人将其掌握的九江天赐商业秘密披露给浙江研一。浙江研一支付给李胜 269.804 万元,支付给郑飞龙 50 万元,合计支付了 319.804 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 (以下简称每经记者) 注意到,在上述事件中,李胜和郑飞龙两人均于 2025 年被判刑。根据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刑事判决书》【(2025) 赣 04 刑终 70 号】,李胜获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450 万元;郑飞龙获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150 万元。
三名被告一审合计被判处罚金 2250 万元
天赐材料公告称,经依法审理,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已出具 《刑事判决书》。具体来看,被告单位浙江研一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 2000 万元 (罚金已缴纳);岳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200 万元 (罚金已缴纳);张春晖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50 万元(罚金已缴纳)。此外,被告人张春晖违法所得 14.7 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公告,法院一审判决书载明,浙江研一主动预缴 8000 万元,用于赔偿九江天赐的经济损失。天赐材料称,若本次判决生效条件达成,公司收到的赔偿金将记入公司 「营业外收入」 科目,体现为 「非经常性损益」,将影响公司当期损益。
公司同时补充称,本次判决仅为被告单位浙江研一、被告人岳敏、被告人张春晖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审判决。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的赔偿金数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每经记者注意到,近年来,A 股上市公司起诉第三方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例并不少见。就在上周,美亚光电发布公告称,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相关当事方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终审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被告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需赔偿美亚光电经济损失 1.98 亿元及合理维权开支约 96 万元。
也有上市公司子公司作为被告方。2025 年年底,创世纪公告,全资子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 《民事判决书》。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精雕) 因其原产品经理田某离职后入职创世纪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认为田某、深圳创世纪侵害其技术秘密。法院二审判决深圳创世纪、田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北京精雕经济损失约 3.8 亿元和合理开支 200 万元,共计 3.82 亿元,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393.5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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