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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网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2C902.a.平均粒径小于等于 50 μm 的人造金刚石微粉 (参考税则号列:71051020)
二、2C902.b.平均粒径大于 50 μm 且小于等于 500 μm 的人造金刚石单晶 (参考税则号列:71051020)
说明:2C902.b 项不管制用于装饰、首饰的培育钻石。
三、2C902.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线锯:
1. 线径小于等于 45 μm;
2. 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 8 μm;
3. 破断拉力小于等于 16 N。
四、2C902.d.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砂轮 (参考税则号列:68042110):
1. 金刚石齿硬度小于等于 30 HRB;
2. 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 5 μm;
3. 最高工作速度大于等于 40 m/s。
五、2B005.b.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 (DCPCVD) 设备 (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六、2E902 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 (DCPCVD) 工艺技术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 「属于两用物项」 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 「不属于管制物项」 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 2025 年 11 月 8 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 年 10 月 9 日
(商务部网站)
文章转载自东方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