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新华财经北京 10 月 31 日电 (记者刘玉龙)3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指引》),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操作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绩比较基准发挥 「锚」 和 「尺」 的功能作用
业绩比较基准是公募基金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而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可以发挥 「锚」 和 「尺」 的功能作用。其中,「锚」 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明晰投资风格、约束投资行为,防止基金产品投资 「风格漂移」、提高投资稳定性;「尺」 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衡量基金是否跑赢市场,并据此对基金公司高管和基金经理进行考核。
今年 5 月,证监会印发 《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提出了围绕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系列改革措施。此次发布的规则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突出基准对产品的表征作用。一方面,《指引》《操作细则》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另一方面,《指引》《操作细则》 要求基金管理人根据产品定位、投资风格和业绩比较基准任命具备相关投资研究经验的基金经理,且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化,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者排名而变更基准。
从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看,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投资者形成对基金产品风格的基本认识和对预期风险收益特征的基本判断,从而提升投资体验。
二是强化基准对投资的约束作用。从境内实践看,基金管理人通常缺乏有效的监测纠偏手段,主动权益基金经理通常拥有较大 「自由度」。虽然部分基金经理初衷是为投资者提供良好收益,创造超越市场同类基金的超额收益,但因忽视了业绩比较基准 「锚」 的作用,引发 「挂羊头、卖狗肉」「风格漂移」 等问题。为此,《指引》《操作细则》 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为业绩比较基准发挥功能作用提供保障。同时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强化内部监督力度等。
三是发挥基准对考核的指导作用。针对过往基金经理的薪酬考核与业绩比较基准无关的问题,《指引》《操作细则》 落实 《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有关精神要求,提出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在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管理人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另一方面,规范基金评价评奖机制,改变全市场排名导向,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以更加科学客观地衡量基金投资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风格稳定性。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在进行权益类基金投资业绩排序或者排名时,应当结合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合理分类。
四是强化基准的外部监督。有分析指出,从境内实践看,基金托管、销售、评价等机构未有效监督和使用业绩比较基准,也是导致基准 「形同虚设」 的重要原因。为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构建相互约束、良性循环的行业生态,《指引》《操作细则》 对其他市场机构也提出相应要求。包括明确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基金合同审核、基金投资风格库复核、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责任;要求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的同时,应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方便投资者做出比较;规范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内容,提高基金投资运作透明度。
推动平稳过渡强化利益绑定
业内人士分析,从监管实践看,当前我国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在制度安排和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法规制度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规定,仅在信息披露、特殊产品设计等监管规则有零散要求,约束力不强。二是多数管理人尚未建立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链条内控机制,托管、销售等机构也未有效监督和使用基准。三是部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业绩大幅偏离业绩比较基准,个别产品甚至出现 「风格漂移」,对投资者获得感造成较大影响。
此次规则发布,将有利于完善公募基金的基础性制度,填补监管规则的空白,推动境内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规范化。有利于提高主动投资纪律性,促进公募基金形成更加稳定清晰的投资风格,更好发挥公募基金的价值投资工具属性。有利于引导行业机构回归 「受人之托、代客理财」 的初心,专注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回报,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记者了解到,业绩比较基准改革是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工程。为稳妥推动行业机构落实 《指引》《操作细则》,更好引导公募基金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提升投资者获得感,证监会还将会同基金业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推动平稳过渡。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将指导行业机构在规则过渡期内,稳妥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使基准更加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和基金实际风格,确保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
《指引》 第二十条对存量产品做出安排:已成立或已获注册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设置不符合本指引和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整;对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同时修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内容或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
上述规定对存量产品给予了一年的过渡期,不过记者获悉,监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推进,平稳过渡,维护市场稳定。
二是研究建立基准库。基金业协会将组织成立行业专家组,研究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基准库未来将用于鼓励、引导行业机构规范选取表征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
三是强化利益绑定。按照 《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安排,下一步还将修订出台薪酬考核规则,细化基金经理薪酬考核具体指标要求;完善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监管体系,将业绩比较基准相关考核指标纳入有关指标体系;常态化注册与业绩比较基准挂钩的浮动管理费基金产品。通过多种方式,全面强化基金管理人、高管和基金经理与投资者利益的绑定机制,切实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编辑:胡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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