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丁欣晴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新规落地。
12 月 31 日晚间,为进一步降低基金投资者成本,规范公募基金销售市场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推动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对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这标志着,公募基金行业第三阶段费率改革落地,这也是公募基金费率改革工作的收官政策。据介绍,全部三个阶段费率改革工作完成后,公募基金综合费率水平下降约 20%,每年预计为投资者节省约 510 亿元的投资成本。
《规定》 共 6 章 29 条,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次新规聚焦费率优化、长期投资、合规边界、信息披露和服务监管等几大维度,作出系统性调整,具体亮点如下:

看点一:认购费率、销售费率实现针对性下调
《规定》 明确基金销售费用包含认 (申) 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三类,且基金管理人不得收取自身管理基金的认 (申) 购费与销售服务费。
费率标准实现针对性下调:认 (申) 购费方面,主动偏股型基金不高于 0.8%、其他混合型基金不高于 0.5%、指数型及债券型基金不高于 0.3%;销售服务费方面,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年率不高于 0.4%、指数型及债券型基金不高于 0.2%、货币市场基金不高于 0.15%。
据测算,全行业销售费用整体降幅达 34%,预计每年为投资者节省约 300 亿元。举例来看,对于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年的货币市场基金,降费后投资者持有 10000 元每年可降低投资成本 10 元 (降费前 25 元、降费后 15 元);对于认购费率为 1.5% 的主动偏股型基金,降费后投资者认购 10000 元可降低投资成本 70 元 (降费前 150 元、降费后 80 元,不考虑打折因素)。
此外,《规定》 明确,除货币市场基金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外,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不得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销售机构约定,在覆盖成本的前提下,对除赎回费外的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与此同时,《规定》 指出,认 (申) 购费支持前端 (按金额或份额差异化定价) 和后端 (按持有期限定价) 两种方式,持有超一年可免后端费用。
看点二: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为强化长期投资导向,《规定》 指出,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少于七日的基金份额,应当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1.5% 的赎回费;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七日、少于三十日的基金份额,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1% 的赎回费;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三十日、少于一百八十日的基金份额,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0.5% 的赎回费。
此外,对于个人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七日的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份额,以及对于机构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三十日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另行约定赎回费收取标准。
看点三:划定费用合规红线
《规定》 划定清晰的费用管理边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利息 (扣除合理费用后) 须全额归属于投资者或基金财产;基金投顾业务形成的保有量不得收取客户维护费,且客户维护费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返还。
同时,客户维护费则设置差异化比例上限,个人投资者相关保有量对应比例不超 50%,非个人投资者相关保有量中,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比例不超 30%、其他基金不超 15%。
看点四:严打销售 「灰色操作」
《规定》 明令禁止变相支付佣金、低于成本销售、擅自变更收费标准、以抽奖回扣等方式促销基金等违规行为,并明确廉洁从业要求,严禁通过礼金、旅游、变相收费等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规定》 指出,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实行差异费率通过在特定基金销售机构设置专属份额等形式,不公平对待同一基金的不同投资者;不得通过在特定基金销售机构设置专属基金产品等形式,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看点五:搭建机构直销服务平台
《规定》 提出建立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运营,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机构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管理、交易指令传输等电子信息服务。
监管方面,《规定》 指出,违规机构及人员将面临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依法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等措施。
(澎湃新闻)
文章转载自东方财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