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马静
近日,证监会连续披露四则行政处罚决定,均跟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有关。
其中,展某通过他人违规投资交易多个公司股票 6 年多,被罚没 1.59 亿元,同时被罚市场禁入 5 年;金某平违规买卖股票 16 年,被罚没 1001 万元。其余两位当事人则分别被罚没 32.67 万元和 52.50 万元。
上述 4 人案涉时间均跨越新旧 《证券法》。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对券商中国记者提到,由于罚款金额不根据违法所得,因此对这 4 人的实际处罚力度和处罚金额可能已经涵盖了此前的违法行为范围。
4 人合计被罚没 1.70 亿元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信息,这 4 位被罚的当事人在案涉期间,均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具体来看:
2018 年 2 月至 2024 年 10 月,展某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多只股票。最终,证监会责令展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罚没款共计 1.59 亿元。
2008 年 3 月至 2024 年 10 月,金某平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多只股票。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金某平违法所得 500.50 万元,并处以 500.50 万元罚款。
2016 年 5 月,邓某安通过他人交易相关公司股票。最终,证监会责令邓某安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 17.50 万元,并处以 35 万元罚款。
2016 年 5 月及 2023 年 11 月期间,赵某强通过他人交易相关公司股票。最终,证监会决定责令赵某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 7 万元,并处以 25.67 万元罚款。
通常而言,对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的处罚中,罚款金额远低于买卖证券的交易金额,而多为违法所得金额的倍数。以上 4 位当事人中,展某被罚没的金额最高,不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及其违法所得金额。余下 3 人中,从倍数看,赵某强被罚款金额约是违法所得的 3.7 倍,邓某安是被 「没一罚二」,金某平被 「没一罚一」。整体看,4 位当事人合计被罚没 1.70 亿元。
巨额罚没外,被处以 5 年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被罚的当事人中,展某不仅被处以 1.59 亿元的巨额罚没款,还被处以市场禁入处罚。
证监会提到,鉴于展某在从业期间控制使用多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持续时间较长,情节严重,证监会决定对展某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从现有案例来看,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多是被以责令依法处理股票 (如仍持有)、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为主。近年,同时被处以市场禁入处罚的案例多是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案涉时间长,且多为管理层。
比如招商证券原执行总裁熊剑涛违规交易股票 26 年,被罚没 6713.2 万元,同时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湘财证券前总裁孙永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最终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罚没 1842.29 万元,并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比之下,展某被罚没的金额要 「更甚一筹」。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展某也提出了申辩意见,称相关账户交易实质为代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涉案投资非本人决策及资金、相关证券账户与本案无关等陈述和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
不过,证监会表示,经复核,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相关证券账户由展某控制使用并交易决策,相应资金由展某控制使用,足以认定展某构成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并且,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量罚适当。综上,对相关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案涉时间均跨越新旧 《证券法》
此外,上述 4 位被罚的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上具备共同点,如交易方式上均通过他人账户进行交易;案涉时间均跨越新旧 《证券法》。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处罚依据是: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 《证券法》 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 《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相对旧版,在对处罚措施的修订上,将 「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中的 「股票」 扩大至 「证券」。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对券商中国记者提到,尽管前述案例中的当事人违法行为跨越新旧 《证券法》,但由于罚款金额不根据违法所得,因此实际处罚力度和处罚金额可能已经涵盖了此前的违法行为范围。
(证券时报网)
文章转载自东方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