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数据宝
大部分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定价及公开市场改革的建议,在略作修订及厘清后获采纳
《上市规则》 的新规定将于 2025 年 8 月 4 日生效
联交所就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征询市场意见,为期两个月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 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今天 (星期五) 就优化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定价及公开市场规定的咨询文件 (咨询文件) 刊发咨询总结 1,并就持续公众持股量的建议展开进一步咨询 (总结及进一步咨询文件)。
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定价及公开市场改革建议的总结
联交所收到 1,253 份来自各界人士对咨询文件的非重复回应意见 2。经考虑这些回应意见,联交所在略作修订及厘清后,将采纳咨询文件中的大部分建议。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洁镟表示:「作为全球最活跃的新股集资市场之一,香港在过去二十多年来吸引了各行各业的发行人在此上市。这些新股的发行规模越来越大,亦吸引了日渐多元化的国际投资者参与认购。为了保持国际竞争力、持续吸引新一代的优秀企业在港上市,我们必须与时并进,不断优化上市制度,确保我们的制度与国际市场上的标准接轨。」
伍洁镟续说:「香港交易所希望透过这次改革,提升新股定价及分配机制的稳健性,并且平衡各种不同类型的本地及国际投资者参与新股认购的需求。与此同时,我们已修订初始公众持股量要求,为发行人提供更大的灵活性与确定性,并引入新的初始自由流通量要求,以确保上市时有足够的可交易股份。我们衷心感谢所有市场持份者,在咨询过程中提供宝贵意见,帮助我们调整及制定最终的方案,共同推动香港新股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上市规定的主要变化包括:
首次公开招股发售及定价机制
1. 建簿配售部分的最低分配份额:3 规定发行人将首次公开招股时初步拟发售股份的至少 40% 分配至建簿配售部分。(最低分配比例由原建议的 50% 下调至 40%。)
2. 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4 允许新上市申请人选用机制 A 或机制 B,作为首次公开招股发售的分配机制:*
机制 A:将现行分配及回补机制 5 替换为以下公开认购部分的指定分配比例:

机制A下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的最大回拨百分比由原建议的 20% 上调至 35%。
机制 B:引入新的机制选项,要求发行人事先选定一个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的比例,下限为发售股份的 10%(上限为 60%),并无回补机制。(机制B下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的最大百分比由原建议的 50% 上调至 60%。)
不获采纳的建议:联交所决定保留现有的基石投资六个月禁售期规定,以维持投资者对发售的承诺。此外,经考虑咨询过程中回应人士所述的实际困难,我们将不会实施建议的上调定价灵活性机制。
公开市场规定
3. 初始公众持股量及自由流通量:规定发行人于上市时符合以下最低公众持股量及自由流通量规定:

*联交所将继续拥有酌情权,可因应个别事实及情况而豁免新申请人遵守上述规定。
新规定将于 2025 年 8 月 4 日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发行人及所有在该日或之后刊发上市文件的新上市申请人。
现行的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已进行相应的过渡性修订 8,以确保其与新的初始公众持股量规定相容。待持续公众持股量的进一步市场咨询 (见下文) 完结并落实后,新规定将会取代上述的过渡性安排。
持续公众持股量建议的进一步咨询
因应市场对设立适当的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的意见,联交所亦就有关规定的详细建议展开进一步咨询。
伍洁镟说:「我们很高兴就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进行进一步的市场咨询。我们致力不断优化香港 《上市规则》,以满足全球不同行业及不同规模发行人的需要。这次的建议为发行人提供更大的灵活性,方便其进行更好的资本管理,同时也引入了有力防止长期违规情况发生的措施,加强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特此感谢市场各界继续为我们提供宝贵意见。」
现行及建议中的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比较如下:


联交所正就持续公众持股量的建议以及实施这些建议所需的 《上市规则》 相应修订征询市场意见。公众咨询期将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结束。有兴趣人士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上填写并提交问卷,对此咨询发表意见。
总结及进一步咨询文件以及咨询文件回应人士的意见已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更多详情,可收听最新一集的 HKEXVoice播客,由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洁镟介绍是次改革及进一步的咨询。
注:
1.《咨询文件》 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刊发。咨询期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结束。
2. 有 777 份回应意见内容与其他回应重复 (合共 81 组不同回应),因此在对回应意见进行定量及定性分析时,联交所不会将其计算在内。
3. 配售部分指首次公开招股中的证券发售,发行人或中介机构选择或批准的人士可以参与认购。建簿配售部分为基石投资者未认购的配售部分。
4. 公开认购部分指首次公开招股中供公众人士认购的证券发售。
5. 根据回补机制,发售股份供不应求时,将从配售部分重新分配若干部分往公开认购部分,以增加公开认购部分的规模。
6. 按将于联交所上市及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占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 总数的百分比计算。
7. 按将于联交所上市及由公众人士持有、且上市时没有出售限制的股份,占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 总数的百分比计算。
8. 有关过渡性的相应修订下适用的最低持续公众持股量门槛概要,见总结及进一步咨询文件附录八表 12。
9. 按于联交所上市及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占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 总数的百分比计算。
10. 有关 「公众持股量严重不足」 的涵义,见总结及进一步咨询文件第 364 至 367 段。
(数据宝)
文章转载自东方财富




